5月13日,中國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意見》細分為36條,被稱為“新36條”。盡管重新啟動市場化的改革完全符合市場預期,支持和鼓勵民間投資的政策措施也已經公開醞釀了一段時間,這個突然推出的“新36條”的內容還是超出了市場預期,推動滬深兩市指數當日大幅反彈2%以上。有經濟學家認為這是改革開放以來的“第三次重大制度改革”,有可能讓2010年成為“民間投資元年”并產生可觀的“制度紅利”。
5年前公布的“36條”(國務院于2005年8月12日印發的《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相比,“新36條”要求向民間資本開放的領域有所擴充,開放的措施也更加具體,顯示出“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決心。
以金融領域為例,5年前出臺的“36條”就提出要“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金融服務業”,其中包括“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區域性股份制銀行和合作性金融機構。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可以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公有制企業參與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遺憾的是:各地方、各部門的執行與中央政府的政策明顯脫節,“36條”沒有被落實。上文中提到的“條件”到現在也沒有被解釋清楚,在過去5年里,金融領域的對內資開放沒有取得什么進展,民間資本在金融領域仍然面對看不見的玻璃門。
“新36條”再次提出要“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卻沒有提到“條件”一詞。第18條的核心內容包括:“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現有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改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為了實現上述政策目標,第18條還提到要放寬幾個具體的限制,從而把幾道看得見的門開得更大一點,其中包括“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準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
那么,“新36條”的出臺是否意味著金融業即將對民營資本敞開大門、直面“民間投資元年”呢?我認為這不會很快發生。
首先,民營資本在金融領域面對的既不是玻璃門,也不是彈簧門,而是“看得見的門”。“新36條”指出,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至少到目前為止,國內還有不少官員和學者依然認為金融業關系到國民經濟命脈。因此,民營資本在金融業里只能占據次要地位、發揮輔助作用,絕不可能把國有資本“擠出”。例如,商業銀行在經歷了去年的快速規模擴張之后普遍面臨資本金不足,有些國有銀行的再融資存在難度,因此需要民營資本發揮提供資本金的作用。
其次,即使只發揮輔助作用,也需要滿足一定“條件”。“新36條”沒有提到民營資本進入金融業的“條件”,并不意味著在實際操作中不需要條件。18條提到了“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范金融風險的前提”,這就意味著當前的體制框架不變。在這個框架中,制定監管標準、考核民間資本、讓符合標準的投資者進入金融業是習以為常的行為模式。而按照這個模式,民營資本即使能夠進入金融領域,也需要按部就班地層層申報、考核、比較、審批,花費不少時間,近期不太可能看到進展。
實際上,中國當前的金融體系對中小企業發展和增長方式轉變的支持力度不夠,主要是因為管制過度,而不是所有制。而過度管制造成的低效率,不能簡單地通過民營化來解決。這和美國銀行業在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發生的事情是類似的:管制約束著銀行之間的競爭,保護了銀行業的利潤;既然有穩定的利潤,銀行也就放棄了創新方面的努力。在不減少對金融機構業務創新的管制的前提下,有限(好聽一些的說法是“適度”)放寬市場準入對金融業的效率起不了多大促進作用。
放松金融管制需要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雙方轉變觀念,改變行為。國際經驗表明,這需要相當漫長的時間。大蕭條之后,美國政府對銀行業實施了非常嚴格的監管。過度嚴格的監管導致銀行業效率低下,在業內早就不是秘密。可是美國政府放松管制的速度非常緩慢,直到上個世紀80年代初期爆發嚴重危機,銀行業效率低下的事實才暴露無遺。而美國國會直到1999年才通過提高效率的金融現代化法案。
綜上所述,民營資本是否能夠進入金融領域,還要看“新36條”是否能夠很快落實。即使出現了這樣的案例,也不意味著金融領域的效率能夠快速提高。民營資本在金融領域發揮作用的時機還沒有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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