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自由化和迫于競爭的壓力,一些銀行的資產負債比不匹配,資本充足率下降,使得公眾對銀行存款的安全產生擔憂,特別是伴隨著美國金融危機的爆發,人們對存款保險的關注越來越多。
存款保險制度是現代金融發展中,一國或地區為了維護金融穩定或保護弱小存款人的一種制度選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銀行擠兌,從而維護銀行業的穩定。
現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起始于1934年美國建立的聯邦存款保險制度,經過70多年的發展,全球已有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這一制度。一直以來,中國沒有建立公開的、有法律保障的存款保險制度,也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存款保險的范圍和賠付方式,實際上我國實施的是一種幾乎全額賠付的政府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一旦銀行出現問題,政府為保護存款人利益,會對銀行進行救助,以防止社會動蕩。
隨著中國金融體制的改革,政府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弊端日趨明顯,大量專家學者建議在中國建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建華在參加“十四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已上報國務院;今年兩會期間,天津財經大學金融學院院長王愛儉教授向全國人大提交了《關于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議》;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也提出,“健全金融體系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舉措”,“要推進存款保險制度建設”。由此可見,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指日可待。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保險公司本身的存款的影響,二是對社會大眾的影響,從而間接地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新中國成立初期,保險資金只能按規定存入銀行,幾乎沒有其他的投資渠道。1995年6月30日公布的《保險法》拓寬了保險資金的運用渠道: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近年來,保險業務發展迅速,保險資金投資渠道也進一步增多,如可投資于股票和基礎設施建設、還可境外投資。雖然如此,保險公司的投資組合中銀行存款的比例仍占40%左右。在目前實施的政府擔保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條件下,保險公司在銀行的存款幾乎是絕對的安全,保險公司不必為管理這部分資金支出額外的成本。但若實施顯性存款保險制度,情況就不一樣了。由于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主要是為了保障大部分居民的小額存款的安全,對于企業存款各國的做法不一,有的將其納入保障范圍、有的則不對其進行保護。我國對是否將企業存款納入保障范圍還未最終決定。若將企業存款排除在保障范圍之外,無疑會加大保險公司的資金風險,一旦銀行出現問題,保險公司可能會顆粒無收,這就需要保險公司隨時關注銀行的經營情況。若將企業存款納入保障范圍,由于存款保險有對每一賬戶賠付額的限定,保險公司要使得全部存款得到充分保障,必須將其存款分設成不同的賬戶存放于不同的銀行,這必然會加大保險公司的管理成本。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會加大保險公司的成本和風險,這一問題是全國所有企業都要面對的。對此保險公司可以一方面加強對銀行存款的管理,一方面積極謀求其他安全性高的投資策略,降低銀行存款比例。
由于存款保險的保額限制(一些學者提出大約為20萬元左右,具體數字還有待國家進一步確定),使得一些有錢人超過限額的存款缺乏保障。他們中的一些人可能將會積極尋求其他投資渠道,購買保險將會是個不錯的選擇。
筆者認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還會增強普通民眾的保險意識。很多人目前寧愿將錢存入銀行也不愿買保險,其中部分原因就是認為銀行安全系數比較高。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后,銀行沒有政府的隱性擔保,其安全性將更引起民眾關注,客觀上會刺激民眾的保險需求。這一機遇,保險公司應努力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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