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等七部委聯合推出的《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正式發布實施。
北京信用擔保協會會長李世奇坦言,對擔保行業而言,《辦法》是迄今為止發布的最高形式的法規性文件。
某擔保公司的人員表示,《辦法》的推出將促進擔保行業更大地發揮為中小企業融資搭建平臺的作用。
重在風險管理
《辦法》推出后,其中關于風險管理的部分幾乎每一條都在社會上引起了強烈反響。有專家坦言,擔保行業發展的時間尚短,在風險管理上存在一些疏漏,改善這一問題是出臺《辦法》的一個重要原因。
中國銀監會相關人士也表示,要堅持適度審慎監管模式。而審慎監管在《辦法》中主要體現在對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投資限額、準入門檻和放大倍數等方面。
如在準備金提取上,該《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按照當年擔保費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并按不低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提取擔保賠償準備金。
李世奇分析說,這兩項準備金的提取都大大高于原有準備金提取的相關規定,可見,監管部門對風險管理的力度有所加大。
又如《辦法》中規定:擔保公司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最高可達凈資產的10倍,而若對單個被擔保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5%,或對單個被擔保人提供的融資性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10%,這將使得其最高擔保戶數或單筆擔保金額大幅下降。
或將引起行業調整
《辦法》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以自有資金進行投資,限于國債、金融債券及大型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信用等級較高的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以及不存在利益沖突且總額不高于凈資產20%的其他投資。李世奇表示,這一規定或許將引起擔保行業的調整。
“現在對于絕大多數擔保公司,尤其是民營性質的擔保公司而言,在自有資金投資這一塊都高于《辦法》中的規定。”李說。
“擔保機構本身收費的費率是比較低的,只有將擔保額放大到一定倍數時才能保證合理的盈利。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投資將閑置資金利用起來以獲得較好的收益。”李世奇介紹說,“目前在投資方面的嚴格限制,將使得一部分擔保機構難以獲得盈利,甚至部分擔保機構,尤其是民營擔保機構有可能退出擔保行業。這個比例現在還不好評價。”
中小企業需要擔保機構
“擔保是整個金融信用鏈條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建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成為地方政府促進和扶持本地區中小企業發展的一個重要手段。
而且,一個有效的擔保體系的建立在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的同時,對擴大整個社會信用交易量,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促進整個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對外經貿大學金融學院教授楊超琦表示。
擔保行業的發展促成了一批有資質和經驗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出現,他們得到了商業銀行的認可,并有效提升了需要支持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也增加了信貸資金的安全性。
“以北京地區為例,擔保行業在對中小企業融資上的貢獻還是很大的,去年北京擔保行業新增擔保額是880億元左右,擔保總額包括在保余額和新增擔保額在內,共計1600億元左右。”李世奇介紹說。
另外,楊超琦表示:“融資性擔保公司作為整個金融體系的一個補充環節,還承擔著貸前調查的部分職能,這對提高銀行的貸款審批效率有很大的幫助。”
加緊接軌金融行業
“《辦法》的出臺一定程度上將融資擔保業的管理納入了金融行業管理的軌道,其市場準入參照金融機構的管理辦法實施了特許經營許可證的前置審批制度,其業務范圍的規定也有更大程度的金融規范,這必然對融資性擔保業的規范發展起到現實作用具有長遠意義。”楊超琦不無欣慰地指出。
10年的發展,擔保行業的進步雖然有目共睹,但是在行業監管和企業風險控制上的缺陷還有待健全,使得這一行業相對于龐大的銀行系統來講,仍處于弱勢地位。
但擔保行業發展的規模已經不容忽視。據了解,就北京地區而言,其中94家擔保機構的總注冊資金為250億元左右。可見,通過這些擔保機構獲得的擔保總額有多么可觀。
楊超琦評論說,《辦法》的出臺有“三個辯證作用”,一是促進擔保業與銀行業合作的同時,也將為擔保業迎來更大的發展空間;二是強化政府對擔保業監督管理的同時,也將有利于政府給予擔保行業更多的關注和支持,為地方經濟的發展發揮更大的作用;三是《辦法》在規范了擔保業秩序、降低準入資本門檻的同時,將更有利于更多的社會各類資金的進入,從而擴大擔保行業的規模實力與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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