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業銀行開展表外業務須遵循五原則


    作者:張司南    時間:2016-11-24





      為適應商業銀行表外業務出現的新變化和新趨勢,銀監會將對《商業銀行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修訂,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據了解,新《指引》是在系統梳理已有制度規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表外業務的全面風險管理進行的統領性、綜合性規范,拓展表外業務定義范圍,增加新興表外業務類型。


      修訂后,《指引》共有6章39條,包括總則、治理架構、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監督管理及附則,強調商業銀行按照全覆蓋、分類管理、實質重于形式、內控優先、信息透明等五項原則建立健全表外業務風險管理體系,加強表外業務風險管理,規范開展表外業務,并加強外部監管。


      新《指引》根據表外業務特征和法律關系,將表外業務分為擔保承諾類、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其他類等。并要求,商業銀行董事會對表外業務的管理承擔最終責任,負責審批表外業務的發展戰略、重要的業務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風險限額、授權等。


      新《指引》還要求商業銀行將表外業務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多所承擔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聲譽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及時識別、計量、評估、監測、報告、控制或緩釋,并建立業務、風險、自辦相關聯的管理機制,未制定相關政策制度的,不得開展該項表外業務。此外,商業銀行應當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表外業務的合作金融機構、產品實行總行統一管理。未經總行授權,分支機構不得銷售任何第三方產品。


      《指引》要求,根據監管規定或表外業務產品說明書、協議約定的間隔期定期披露相關信息。信息披露的內容,商業銀行應當通過本行官方網站發布、營業網點等途徑披露,并且其合作機構按照會計準則、監管規定以及委托協議的約定對表外業務情況進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表外業務總體和各類表外業務的規模、結構、風險狀況。


      在經營與風險情況監測方面,《指引》指出,監督管理機構將根據不同表外業務種類和所承擔的風險不同,采取不同的監管方式和監管措施。對擔保承諾類,重點監測信用風險,關注統一授信執行、表外業務信用風險轉換系數、表外業務墊款等情況。對代理投融資服務類、中介服務類,重點監測操作風險、聲譽風險,關注業務操作規范、客戶投訴、金融消費者保護等情況。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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