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P網貸長效監管機制亟待建立


    時間:2016-10-25





      P2P網貸的發展歷程具有這樣的典型特征:先發展,后規范。這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傳統改革思維,也許在面臨金融創新的局面時,更是不可避免。


      但這種發展邏輯顯然也帶來了巨大成本:不僅僅是網貸機構資金鏈斷裂跑路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也包括創業者在沒有規范指引下放縱自己最終身陷囹圄,這會扼殺整個社會的創業創新熱忱。因此,如何設置一個既鼓勵金融創新又能控制和防范風險的監管機制,是整個社會都必須思索的事情。


      P2P網貸的風險整治工作具體而細微,顯然無法考慮那么長遠,但仍然需要做的是,建立對P2P網貸的長效監管機制。


      在互聯網金融各領域發展中,P2P網貸應該是其中發展最為火爆,也是風險爆發最多的領域。按照銀監會提供的數據,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共2349家,借貸余額6212.61億元。相比更早發展P2P的英國和美國,中國P2P網貸行業的業務總額早已遠遠超過他們。中國最大的幾家P2P網貸公司,宜信和陸金所,也都成為了全球最大的P2P網貸公司。這也是當年互聯網金融概念火爆時,鼓吹者認為互聯網金融將顛覆銀行、互聯網金融將是中國彎道超車機會的底氣所在。


      P2P網貸在中國的快速生長,得益于當時中國缺乏對相關業務的監管規范。利用監管缺位的機會,P2P網貸行業迅速發展起來,但泥沙俱下,其中也積聚了巨大風險。也許,整個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活動的開展,就是由P2P網貸的風險事件所引發。按照銀監會提供的數據,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6年6月底,全國累計問題平臺有1700余家,約占全國機構總數的43.1%。因此,說對P2P網貸的風險整治,是這次整個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專項工作的重心,應該并不為過。


      所以,對P2P網貸風險整治的觀察,有助于揭示整個整治工作的邏輯思路和制度安排。


      風險整治活動的邏輯思路


      風險整治,當然要先明確風險。此次P2P網貸風險整治活動大體劃分為三個階段進行,基礎是風險排查。


      摸底排查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摸底排查階段。按照《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整治方案》的規定,排查的目的是準確掌握網貸機構相關數據,摸清行業底數,建立較為完整的行業基本數據統計體系。


      排查方法是多方數據匯總。銀監會先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工商總局、國家網信辦,以及第三方統計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利用行業信息庫、大數據檢索、工商注冊信息、接受舉報等方式,匯總形成網貸機構基本數據統計。然后,將這些數據發送給各省政府。各省政府再以此為基礎,綜合采用公告確認、電話聯系、現場勘查、高管約談等方式,對統計的內容逐一核實,并要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高級管理人員等對核實后的信息進行簽字確認,做到“一戶一檔”。


      換句話說,只要你在工商登記那里注冊為網貸機構的,都會在排查摸底范圍內;即使你沒有注冊為網貸機構,但以網貸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的,也會被納入排查范圍。


      這項工作顯然會比較復雜,因為需要收集網貸機構的運營信息,并且要做出是否合規的判斷。現有平臺4000家左右,但在地域分布上并不平衡,上海、浙江、廣東和北京的網貸機構數量較多,地方金融辦的工作壓力應該比較大。


      分類處置階段


      排查工作完成之后就進入了第二個階段:分類處置。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網貸機構將按照排查結果分為三類:合規類、整改類和取締類。可見,排查中收集的信息很重要,將直接決定網貸機構所面臨的不同處理手段。不管排查的數據和信息能否全面,在確定分類處置時,分類標準必須明確。P2P網貸監管工作在這點上做得比較規范。


      在野蠻生長過程中,因為沒有規范,或者放任不管,逐利的網貸機構當然是怎么賺錢怎么來,甚至在市場競爭壓力下,被迫采取短視的策略,顧不上經營模式能否持續。但伴隨著這次整治工作的開展,銀監會在8月底發布了《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為P2P網貸提供了業務規范,也為分類處置提供了制度依據。


      與股權眾籌整治活動的邏輯不同,在P2P網貸的整治工作中,必須將《整治方案》與《管理辦法》合并考慮。在對P2P網貸機構進行分類處置時,雖然未像股權眾籌整治活動那樣詳細列出6類違規行為,但應當遵守《管理辦法》的要求予以處理。


      在《整治方案》出臺的時候2016年4月份,《管理辦法》還只是一個征求意見稿,并未正式推出。所以,《整治方案》只是籠統強調了網貸機構要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不得觸及業務“紅線”,資金要第三方存管以及信息披露要規范等要求。現在《管理辦法》已經頒布,對P2P網貸機構的業務規范有明確規定,不但列出了13項業務禁令,而且對借款限額做出了明確規定個人20萬,單位100萬。這些都應該成為處置的依據。不能因為《整治方案》中沒有提到借款限額就以為不需要遵守。應注意的是,盡管《整治方案》公開在《管理辦法》之后,但實際上《管理辦法》是更新的要求,更應該被遵守。


      驗收和總結階段


      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銀監會將對各地專項整治工作進行督導,各省政府應當對檢察、查處和整改情況進行總結,形成報告報送銀監會,銀監會則據此形成總體報告,報送領導小組。


      可以看到,整治工作的邏輯很清晰:先摸底收集信息,據此判斷是否合規和違法,然后分類處置,最后還要總結經驗。整個工作由各省政府具體負責,估計金融辦是主力,上面還有銀監會不斷督導、檢查和驗收。


      不過,將近4000家的網貸機構,平均下來每省也有100余家,而由于地域分布不均,一些省市的網貸機構數量可能更多,例如上海、廣東、浙江和北京等地,網貸機構的數量可能遠遠超過百家,地方金融辦是否有能力從事信息收集和分類處置的工作,頗有疑問。


      也許這正好是一個契機,有助于建立地方金融監管機制。我國自上個世紀90年代將金融監管權上收中央以來,金融資源和金融監管都屬于中央權限,地方金融基本處于萎靡狀態。在我們這樣一個大國,地區差異很大,金融權限統一收歸中央,導致的結果就是“全國一盤棋”,某些地區的金融資源被從本地抽走,用于經濟發達地區建設,不利于發動地方金融的自主性,也有不公平之嫌。


      這些年來,隨著一些準金融機構的監管權限被下放到地方,例如小貸公司、融資擔保公司等都由地方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也有所發展。各地政府都建立了金融辦,但在資源配置和職權分配上,都還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也許,借助此次整治工作,各地金融辦可以擴充一下職權和人員,重新思考一下未來地方金融的定位。


      互聯網金融治理的長效制度安排


      綜觀P2P網貸風險的專項整治工作,可以發現P2P網貸的發展歷程具有這樣的典型特征:先發展,后規范。這是“摸著石頭過河”的傳統改革思維,也許在面臨金融創新的局面時,更是不可避免。


      但這種發展邏輯顯然也帶來了巨大成本:不僅僅是網貸機構資金鏈斷裂跑路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損失,也包括創業者在沒有規范指引下放縱自己最終身陷囹圄的損失。這些人甘冒風險創業創新,本來可能是熊彼特所謂的“企業家”,是一個社會最寶貴的人力財富,卻因為沒有外部規范約束,被迫在刀尖上行走。這會扼殺整個社會的創業創新熱忱。因此,如何設置一個既鼓勵金融創新又能控制和防范風險的監管機制,是整個社會都必須思索的事情。


      P2P網貸的風險整治工作具體而細微,顯然無法考慮那么長遠,但仍然需要做的是如何建立對P2P網貸的長效監管機制。從這個角度來看,《整治方案》有以下幾個方面值得注意:


      網貸行業業務規范的建立


      整治的目的是規范。一方面,要通過整治消除風險隱患,另一方面,也是要通過整治,扶優抑劣,改善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環境,規范行業發展。因此,今年8月份出臺的《管理辦法》就顯得尤為重要,其為整個P2P網貸行業的健康發展和持續審慎監管奠定了制度基礎,同時,也是整治工作的政策依據和制度保障。《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還比較原則,還有待進一步的細化,預計不久會出臺三個配套性規則。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整治工作也為《管理辦法》的實施厘清了市場環境。當《管理辦法》頒布時,因為其中未設置準入門檻,很多人擔心其中的規范不會落實,因為會有網貸公司不去注冊,或者直接改名不叫P2P網貸以逃避監管。但從《整治方案》來看,通過早期的摸底排查,這些網貸機構早就已經落在名單之中。不過,整治工作只是目前的一項活動,在這個活動結束之后,未來新設立的P2P網貸機構,如果不去備案,也不叫P2P網貸機構,如何納入監管范圍?這恐怕就需要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考慮如何建立持續的監管機制了。


      “雙負責制”如何落實


      《管理辦法》設立了中央和地方的雙層監管體系,銀監會負責行為監管、地方省政府負責機構監管的區分,一度讓人詫異,不明白兩者到底如何分工協調。此次《整治方案》對雙方在整治活動中的職責分工做出了明確規定,也許有助于我們想象未來網貸機構的雙層監管體系如何運作。


      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在中央層面,設立多個部委組成的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銀監會為組長單位,小組辦公室設在銀監會。銀監會作為風險整治工作統籌部門,負責制定規則、培訓部署、劃清界限、督導匯總。在地方層面,各省級政府負責本地區的具體整治工作。省金融辦和銀監會省級派出機構共同負責設立網貸風險專項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


      從《整治方案》對中央和地方的職責分工可以看出,未來對P2P網貸機構的監管體制,還是由省級政府負責具體的監管工作。在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省金融辦和地方銀監局合作,對本地區備案的P2P網貸機構進行具體的業務和行為監管。在中央層面,銀監會則可能只是會同相關機構制定監管規則和行業規范,在出現跨省風險時,可能會出面統一協調。


      不過,這次整治活動結束之后,在中央層面設立的領導小組和地方層面設立的各省聯合工作辦公室,是否仍然會保留,現在還不清楚。個人感覺,省級的聯合工作辦公室應當保留,可以作為今后地方上負責P2P網貸監管的工作機構。其在專業能力和職權上,應該比地方金融辦的內設機構更為合適。


      行業風險預警機制


      現在大家都說政府大數據,要監管野蠻生長的P2P網貸行業,掌握網貸機構的數據和信息也相當重要,這是有效監管的制度基礎。此次風險整治工作,通過前期的摸底排查,政府對全國的網貸機構情況應當都有了基本掌握。通過排查,各省級政府都建立了本地網貸機構的信息檔案,實現了一戶一檔,基本上解決了網貸行業長期缺乏全面、準確數據和信息的問題。


      因此,銀監會宣布:下一步,中央和地方相關監管部門,將“通過大數據采集、分析等數據應用模型及檢測機制,建立風險檢測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并處置行業風險,打擊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同時加快推進和協調相關工作,加強行業的風險防控和預警”。


      這可能是此次風險整治工作遺留下來的最大工作成果。


      總之,此次P2P網貸行業的風險整治工作,其目的不是限制和打壓網貸行業的正常發展,而是為了促進網貸機構及整個行業正常健康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們認為這種行動來得晚了一點,如果及早開始,也不用搞得如此規模浩大,但仍然有其必要性,是一個好的開始。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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