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見 聯合存管模式存續有分歧


    時間:2016-08-19





      《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顯示,網貸平臺和存管銀行均需具備一定資質,且后者不得將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存管義務,網貸平臺不得將銀行資金存管做公開宣傳。


      近日,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了《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


      中國網財經記者從多家從業機構處拿到的《指引》全文顯示,網貸平臺和存管銀行均需具備一定資質,且后者不得將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存管義務,網貸平臺不得將銀行資金存管做公開宣傳。


      多位業內人士向中國網財經記者指出,存管要求的嚴格事實上會將絕大部分的風控、合規性不高的平臺拒之門外,網貸的集中度大幅提高是大勢所趨。但是,對于聯合存管模式是否被叫停,業內存在一定的理解分歧。


      P2P資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發平臺、銀行均需資質


      P2P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平臺,不得碰觸客戶資金、不得設立資金池。因此,客戶資金存管問題一直是業內和監管的焦點。


      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出臺了被譽為“互金基本法”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去年年底的12月28日,《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出臺。這兩份文件都提到P2P網貸的客戶資金需交由銀行金融機構存管,但具體存管方案并未給出。


      而近日監管部門下發的《指引》全文顯示,網貸平臺和存管銀行均需具備一定資質,網絡借貸平臺需滿足“在工商登記注冊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完成備案登記”等五項條件后,可以開展資金存管業務。


      而銀行方面,則包括“設置專門負責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與運營的一級部門,部門設置能夠保障存管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必須申請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完成備案;符合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等六項條件。


      開鑫貸總經理周治翰認為,對于銀行來說,平臺企業“魚龍混雜”,銀行也要規避聲譽性風險。這份業務指引,明確細致地規定了委托平臺的接入資質,準入條件非常高,可以有效降低銀行的聲譽風險,助推存管業務落地。


      “銀行+第三方支付”聯合存管模式或被叫停存續有分歧


      《指引》中對聯合存管模式的規定引起了記者的注意。據了解,聯合存管指的是第三方支付聯合銀行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用戶資金進行監管,用戶的錢通過第三方支付的客戶備付金專戶存到銀行。


      而《指引》強調,存管銀行不應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網貸機構和第三方機構代開出借人和借款人交易結算資金賬戶。


      據第三方機構不完全統計,目前恒豐銀行與匯天下、新浪支付、先鋒支付、連連支付等四家機構為優本財富等16家平臺,徽商銀行與中金支付、寶易互通+徽商銀行為中瑞財富等三家平臺,中信銀行與易寶支付、興業銀行與環迅支付分別為一家平臺提供了聯合存管。


      而在聯合存管的存續問題上,業內形成了意見分歧。


      對此,拍拍貸總裁胡宏輝向中國網財經記者指出,小平臺實際只是在做資金搬運工,會加大系統風險和風險傳導,監管當然不能放過通過所謂聯合存管,用第三方的方式繞過監管,一定是要求與銀行直聯的存管方式。


      投之家CEO黃詩樵猜測,可能因為前期第三方支付為了占有P2P網貸市場野蠻生長,某些平臺接入了上百家大小不一的平臺。而銀行對接入的平臺要求很高,精挑細選,監管層向通過直接存管來過濾掉風險大的平臺。但是,黃詩樵也認為,聯合存管有優勢,不知監管層是否對該問題有了統一意見。


      理財范CEO申磊也直言,“銀行不得外包或由合作機構承擔、不得委托第三方代開賬戶,”這是否直接意味著銀行+第三方支付的聯合存管模式的終結,行業在理解上有一些分歧。從行業的實踐經驗來看,聯合存管模式在技術、體驗上有一定優勢,建議監管部門給予適當的探索機會。


      不得公開宣傳、不保安全行業集中度將大增


      盡管監管層一直強調p2p網貸資金存管,但實際上平臺與銀行的對接進度仍然十分緩慢。


      數據顯示,截止2016年7月30號,一共197家互聯網金融平臺與銀行簽署了資金存管協議。根據76676統計,互聯網金融平臺數量4776家,問題平臺2022家,正常運營平臺2754家。簽署了銀行存管協議的平臺占據正常運營平臺數量比例為7.09%;其中77家已經上線了銀行存管系統,占據正常運營平臺數量比例為2.8%。


      業內人士認為《指引》正式下發后,P2P網貸行業將面臨更大規模的洗牌。胡宏輝指出,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存管解決大部分對網貸的監管問題,所以銀行存管事實上成為隱性的牌照。


      “存管要求的嚴格事實上會將絕大部分的風控、合規性不高的平臺拒之門外,網貸的集中度大幅提高是大勢所趨,”胡宏輝如是說。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指引》還強調,“在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中,除必要的披露和監管要求外,委托人不得用”存管人“做公開營銷宣傳。”存管人擔任網絡借貸資金的存管人,不應被視為對網絡借貸交易以及其他相關行為提供保證或其他形式的擔保。存管人不對網貸資金本金及收益予以保證或承諾,不承擔資金管理運用風險,投資人須自行承擔網貸投資責任和風險。


      業內人士也提醒投資人,有存管也不能保證資金安全,投資人需謹慎。

    來源: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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