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金融監管財政賬本:上半年支出482億 增幅204%


    作者:楊志錦    時間:2016-08-18





      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達到482億,創歷史同期最高,占同期財政支出的比重為0.54%。某種程度上,這反映了金融監管的加強,也反映了金融風險的增加。


      最新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達482億,創歷史同期最高。而且,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增速高達204%,僅次于2011年同期。


      “從數據上看,金融監管支出在上升。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金融體系積累的風險在增加,政府在努力控制。”8月17日中央財經大學財政學院教授溫來成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西北某省份財政系統預算處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目前財政撥付用于金融監管的經費尚少,但是急劇增長的金融監管支出背后也需要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調整,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財政支出是金融監管的重要支持和保障。去年“十三五”規劃建議中提出,為適應金融混業發展的趨勢,要對現行金融監管體制進行改革。但目前改革方案尚未出爐。


      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創新高


      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達到482億,創歷史同期最高,占同期財政支出的比重為0.54%。某種程度上,這反映了金融監管的加強,也反映了金融風險的增加。


      按照財政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金融監管支出分為金融部門行政支出、金融部門監管支出、金融發展支出、金融調控支出和其他金融支出五項。


      因為金融監管支出的數據細項并不明晰,尚無法進一步分析。今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這包括加快改革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深化利率市場化等改革。這些改革都將相應增加金融監管支出。


      “去年股市波動之后,政府意識到金融監管的緊迫性,因此增加財政投入,金融監管支出在以后也有可能繼續增加。” 8月17日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鄧淑蓮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


      8月17日華北省份某財政局決算處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當地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增加,主要源于上半年開展的互聯網金融專項整治行動。


      8月17日華北省份一地方央行分支機構人士介紹,隨著金融環境的變化,監管難度加大,需要監管的內容也越來越多,比如互聯網金融、民間借貸融資、非法集資等,這些都需要投入大量財力。


      從主要監管部門“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支出來看,近年來“一行三會”金融監管支出也在增加。橫向對比,金融監管支出規模由高到低分別為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前述央行分支機構表示,人民銀行是對整個金融系統進行監管,而且分支機構布點到縣一級,“點多、面廣”,經費投入自然更多一些。


      前述西北某省份財政系統預算處人士認為,急劇增長的金融監管支出背后,也需要對金融監管體制進行調整,以提高金融監管財政支出效率。


      8月17日東部省份一省會城市財政局人士提醒,金融監管支出有五類細項,如財政用于注資的金融發展支出并不屬于嚴格意義上金融監管支出,因此今年上半年金融監管支出數據增長,不一定完全反映出金融監管的加強。


      2013年起地方支出超中央


      長期以來,金融監管的事權主要在中央。近年來,隨著金融的深入發展,一些不持有金融牌照但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越來越多,業務規模也日益擴大,客觀上需要適度監管,地方金融監管支出也相應增加。


      數據顯示,2013年地方金融監管事務支出212億元,首度超過中央金融監管支出。此后,地方金融監管支出的比重均超過中央金融監管支出,至2015年地方金融監管支出所占比重為55.16%。


      根據現行財政預算體制,“一行三會”支出由中央財政負責,地方財政僅承擔當地金融監管機構如金融辦的監管支出。


      但中央、地方金融監管支出也出現相混的情況。前述西北省份財政系統預算處人士坦言,當地每年都要從地方財政收入中劃撥一部分經費支付給“一行三會”某個直屬機構,以確保該直屬機構配合地方金融工作。這部分資金計入當地金融監管支出,形成地方財政支出。


      8月17日國研中心宏觀經濟研究部研究員魏加寧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金融協同監管框架還應在縱向上進行分權。具體而言,全國性的金融機構及金融交易所,應該由中央政府統一監管;一些地方性的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則應該交到省級政府監管;小貸公司、典當行等準金融機構的準金融活動,應該由市一級政府監管。


      根據十八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如按照魏加寧的建議規劃,不同層級的政府將形成相應的金融監管支出規模,未來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支出的比重還存變數。


      “在金融協同監管的框架下,中央、地方都將擔負金融監管責任。如果中央認為金融監管中央擔負責任更大,那么中央金融監管支出的比重要大些。”鄧淑蓮表示。(楊志錦)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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