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監會加固“防火墻”:擴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認定范圍


    時間:2016-07-12





      導讀:《通知》明確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分類,對重大關聯交易、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及一般關聯交易進行逐筆或合并信息披露,逐筆、合并披露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分別予以明確。


      隨著保險投資主體日益多元化,資金運用渠道持續拓寬,新問題、新案例聯翩而至。2015年,保險資金頻頻“舉牌”上市公司,給外界留下了“壕”的印象,其中“寶萬之爭”持續至今,由此引發的關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等一系列問題更是在資本市場中激起層層漣漪。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保監會已于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共十四條,重點對關聯交易的識別、報告、信息披露和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明確和規范。


      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通知》擴大了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的披露范圍,細化了披露內容。明確保險公司需在規定時限內,按照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分類,對重大關聯交易、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及一般關聯交易進行逐筆或合并信息披露,逐筆、合并披露的適用范圍和條件分別予以明確;明確各類關聯交易需披露的具體要素、渠道和方式,保險公司需完整準確披露相關信息。


      具體而言,包括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產類關聯交易包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買賣、租賃和贈與,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提供財務資助、債權債務轉移或重組、簽訂許可協議、捐贈、抵押等,以及其他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托管理信息;明確保險公司需要在簽訂交易協議后10個工作日內報告保監會,并同時在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


      同時,《通知》提高了披露標準。明確重大關聯交易與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例關系或單筆交易金額標準,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范圍進一步擴大。


      根據《通知》,“關聯交易”指的是“保險公司與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以上或超過30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占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5%以上”的交易。


      此外,《通知》還強化了法律責任。明確保險公司董事會對公司關聯交易合規性負最終責任,董事會秘書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責任人,并分別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責任人等明確了相應的監管措施。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注意到,此前不久,保監會曾發布《關于2015年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報》。其中,2015年3家保險公司太平財險、英大財險、中意財險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向保監會報告;2015年6家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及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太平集團、太平洋財險、光大永明人壽、中融人壽、前海人壽、太平資產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在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2015年前海人壽重大關聯交易未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在公司網站披露。


      一位接近監管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其實,這對保險公司、消費者、資本市場而言是多贏。“比如,有利于提高關聯交易公平性和透明性,督促保險公司加強自律,規范關聯交易行為及管理;建立外部約束機制,形成促進關聯交易規范開展的倒逼機制;完善關聯交易監管制度體系,提升關聯交易監管針對性和有效性。”


      據悉,保監會將繼續加大關聯交易監管力度,用好信息披露、分類監管、治理評價等現代化監管工具,強化關聯交易審慎監管;推動保險公司完善關聯交易內控制度,確保關聯交易“防火墻”制度嚴格落實;探索建立關聯交易全鏈條監管審查問責機制,強化關聯交易過程問責,確保關聯交易合規、公平、公開。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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