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險資參與PPP等投資模式獲批


    來源:信息時報   時間:2016-07-06





      7月3日,記者從保監會獲悉,為進一步滿足保險資金長期配置需求,加強投資風險管控以及提升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能力,保監會于近日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進行了修訂,并發布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下稱《辦法》.


      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后端”的總體思路,穩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取得了積極發展。《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中就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鼓勵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2006年發布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制定于業務試點階段,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保險資金運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


      本次修訂后,《辦法》去掉了原有辦法名稱中的“試點”二字,而修訂內容主要包括有:一是簡化行政許可。根據近年市場化改革成果,明確取消了相關當事人業務資質審批、投資計劃產品發行備案、保險機構投資事項審批等許可事項。修訂后,《辦法》已無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二是拓寬投資空間。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范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資模式。三是強化風險管控。進一步完善相關當事人職責,建立受托人風險責任人機制、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落實市場主體風控責任。四是完善制度規范。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完善了相關條款表述,同時整合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主體的要求,規范信息披露行為。


      值得留意的是,加強風險管控是《辦法》的首要原則。具體而言,主要包括落實風險管控責任、健全風控機制、細化風控措施,以及加強專業機構監管。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方面,按照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化原則,適度調整了相關當事人職責,將責任交給市場主體;健全風控機制方面,建立了受托人風險責任人機制,切實發揮風險責任人對業務運作的監督作用;細化風控措施方面,將對擔保等風控措施的具體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加強專業機構監管方面,則是對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機構履職提出明確要求,加強監督管理,真正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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