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昨日發布關于《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辦法》要求,職業年金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
《辦法》所稱職業年金基金,是指依法建立的職業年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機關事業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際上,職業年金與企業年金類似,只是針對的主體不一樣。根據估算,2016年末,企業年金基金規模將達萬億元。
2014年10月1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與企業養老“并軌”,實行同樣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制度相應建立。隨著各地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制度的完善,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員工將按規定繳納職業年金,職業年金基金規模將迅速壯大,對股票市場等領域的資產配置需求也會快速增長。
《辦法》要求,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充分考慮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限于境內投資,投資范圍包括銀行存款、中央銀行票據,國債、債券回購、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和中期票據,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證券投資基金、股票、股指期貨,養老金產品等金融產品。
其中,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股指期貨的投資條件,由國家有關部門另行規定。
《辦法》要求,每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應當由一個投資管理人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財產以投資組合為單位按照公允價值計算應當符合相關規定。
其中,投資銀行活期存款、中央銀行票據、一年期以內含一年的銀行定期存款、債券回購、貨幣市場基金、貨幣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低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5%。清算備付金、證券清算款以及一級市場證券申購資金視為流動性資產。
投資一年期以上的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國債、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混合型養老金產品等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35%。債券正回購的資金余額在每個交易日均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基金資產凈值的40%。
投資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職業年金基金不得直接投資于權證,但因投資股票、分離交易可轉換債等投資品種而衍生獲得的權證,應當在權證上市交易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賣出。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30%。其中,投資信托產品以及信托產品型養老金產品的比例,合計不得高于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投資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信托產品、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和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型、信托產品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型、特定資產管理計劃型養老金產品的專門投資組合,可以不受此30%和10%規定的限制。專門投資組合,應當有80%以上的非現金資產投資于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此外,《辦法》還對單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有規定。如投資一家企業所發行的股票,單期發行的同一品種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金融債、企業公司債、可轉換債含分離交易可轉換債,單只證券投資基金,分別不得超過該企業上述證券發行量、該基金份額的5%,其中基金產品份額數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發行人正式說明為準;按照公允價值計算,也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委托投資資產凈值的10%。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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