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基金子公司業務迎來“緊箍咒”之后,保險資管也被監管盯上。
《華夏時報》記者從業內獲悉,保監會近日下發了《關于清理規范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道類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清理規范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在清理規范期間,保險資管公司將暫停新增辦理通道類業務。
對此業界普遍認為,目前保險資管通道業務規模約1萬億元,資金占比不大,并且其中八成以上都是銀行存款的通道業務,因此這次整頓對險資投資的影響并不大。
不過,也有分析人士認為,此次釋放出“一行三會”不約而同收緊監管尺度的信號,也意味著金融去杠桿全面開啟。
自查四大風險
盡管存在平臺風險,但通道業務能夠互相做大規模,收取一定的費用,這使得在大資管時代,金融機構之間互相借用通道早已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
2012年,保險投資新政“13條”終于打通了保險業和證券、基金、銀行、信托行業在產品、渠道、托管等方面的業務通道。一位保險資管人士透露,自此保險資管公司開始熱衷于做通道業務,甚至有個別公司在短短兩三個月就有五六百億的規模。“業務部門自然是摩拳擦掌,因為不費什么成本就能得到千分之三的通道費。”
對于此次清理范圍,《通知》稱,規定需要清理規范的銀行存款通道等業務,是指在該《通知》發布之日前開展的資金來源與投資標的均由商業銀行等機構確定,保險資產管理公司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等形式接受商業銀行等機構的委托,按照其意愿開展銀行協議存款等投資,且在其委托合同中明確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不承擔主動管理職責,投資風險由委托人承擔的各類業務。
保監會表示,清理規范的目的是“進一步加強受托投資管理,防范資金運用風險,避免出現因內控措施不嚴導致資金被不法分子挪用或詐騙等風險事件”。
《通知》要求,此次清理工作以保險資管公司全面自查為主,自查內容包括投資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及道德風險。各保險資管公司應于今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及清理規范工作,并向保監會報送自查報告。
事實上,記者注意到,近年來保監會在鼓勵業務創新的同時也一直關注著通道業務的風險。如此前在銀證合作通道業務發生個別風險事件,存在銀行機構和證券機構相互推諉風險管控責任的隱患后,保監會很快就召開座談會來摸底保險資管通道業務。
此外,還值得一提的是,在去年股災后,保監會就多次出手,自去年末以來已經陸續發布了《關于加強保險公司資產配置審慎性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指引》、《保險資金運用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3號:舉牌上市公司股票》、《關于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股權信息披露有關事項的通知 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第4號:大額未上市股權和大額不動產投資》等多項政策。并且,在這次清理保險資管通道業務的同時,保監會也將對保險資金投資股票、股權和不動產業務的內部控制管理開展專項檢查工作。
存款類、信貸類通道業務背后
因為業務占比大,存款類通道業務顯然成為此次清理的主要目標。
據悉,保險公司協議存款納入“一般存款”科目而非“同業存款”,因此在年末銀行急需調節貸存比時,找保險公司拉協議存款是銀行常用的攬存方式。
不過,在最近幾年同業業務創新浪潮中,保險協議存款也與時俱進,成了商業銀行同業存款或理財資金轉化為一般性存款的通道,如商業銀行可將同業或理財資金委托給保險資產管理計劃,通過保險資產管理計劃投向保險協議存款,或者中間流程中再加一層證券資產管理計劃,使得業務更加隱蔽,而作為存款通道的保險資管均能從中收取一定的利差作為通道費用。
記者從業內了解到,具體吸收保險協議存款的銀行由出資銀行指定,出資銀行同時指定存款利率和期限,利率定價會比同期限存放同業價格更高,并且在實際操作中還能對期限進行創新,突破5年以上的監管規定限制。
“在存貸比取消之前,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充當通道角色非常普遍,幫助商業銀行滿足存貸比指標。”一位業內分析人士指出,盡管2015年10月份之后存貸比作為硬性考核指標被取消,但中小銀行因為127號文同業融入資金不得占總負債1/3,或者因為銀行內部一般存款的考核指標壓力仍然有轉存壓力。
在業界看來,通道類業務一是將表內資產轉表外,逃避信貸規模和資本約束,二是將資金投向限制性行業或企業,逃避政策管制,這無疑會涉及到各種風險。“通道類業務往往涉及多個合作主體,需要簽訂一系列的合同,一旦合同條款設計不當或未關注到某些關鍵點,就可能承擔超出通道應負責任的風險。”一位城商行人士坦言,從近年來監管機構不斷通過各種渠道對通道類業務采取的監管舉措來看,目前開展的通道業務存在將來被限制甚至叫停的可能。
與存款類通道業務相比,信貸類通道業務的風險顯然更大。上述保險資管人士就認為,信貸類通道業務的模式就是銀行的理財資金通過保險資管購買單一信托、再定向融資給銀行指定的企業,對此保險資管應審慎介入。“由于存在兩重通道費,且理財資金成本明顯高于存款,因此一般的企業不會接受這個‘高利貸’,只有信用相對較弱的企業才會接受,而保險資管公司對融資企業的信用變化不了解。”在他看來,這實際上成了“中國式次貸”, 一旦企業發生違約,保險資管能否免責存在較大不確定性,至少全免很難。
來源:華夏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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