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國土資源部聯合發文 滿足條件部分農村土地使用權可抵押貸款


    時間:2016-06-06





      6月3日,銀監會和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了《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明確,在試點地區,對符合規劃、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和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不過,在《辦法》中也明確了不得進行抵押融資幾種情形,“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的;被依法納入拆遷征地范圍的;擅自改變用途的等”。


      銀監會相關人士在答記者問時也表示,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于國家確定的15個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地區。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2015年2月,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等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行政區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定的決定》。


      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對有效期限,《辦法》規定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時限保持一致。


      同時,兩部委的《辦法》也要求,試點應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前提下,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工作,落實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


      在具體的操作中,以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作抵押申請貸款的,應當同時滿足四大條件是:依法進行不動產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未設定影響處置變現和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的其他權利;具備入市條件的,應具備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產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的證明材料等。


      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悉,今年3月份中國農業銀行頒布《中國農業銀行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管理辦法試行》文件,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進行抵押貸款,并對準入條件、權屬來源條件、擔保、抵押率、價值評估以及期限管理做出明確規定。


      農行所界定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


      此外,銀監會還要求銀行在試點時要嚴把貸款條件,嚴控貸款風險。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對借款人是否有資質、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價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容易處置變現等問題進行詳細的調查,力爭防范貸款風險,提高資產質量。


      如果出現貸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辦法》允許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等合法途徑處置已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價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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