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銀監會修訂發布《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


    時間:2016-04-22





      據銀監會網站21日消息,為進一步提升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和有效性,發揮內部審計作為風險管理第三道防線的作用,銀監會對原《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進行了修訂,并于近日正式發布實施《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簡稱《指引》。


      在積極吸收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商業銀行實際情況的基礎上,銀監會本著原則導向、風險導向、強化內審有效性及適度體現監管意圖的思路,開展了修訂工作。修訂后的《指引》共八章,四十八條,包括總則,組織架構,章程、職責與權限,審計工作流程,部分審計活動外包,考核與問責,監管評估及附則。


      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強化銀行內部審計的獨立性。強調內部審計應遵循獨立性、客觀性原則,獨立于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和內控合規;要求商業銀行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體系,從職責界定和報告路徑中體現獨立性要求。二是完善內部審計組織架構。確立了董事會對內部審計工作承擔最終責任;明確了審計委員會的工作職責、監事會的監督職能,以及高級管理層對內審部門提供充分支持的制度安排。三是強化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建設。要求商業銀行結合實際建立內部審計章程,從制度層面對內部審計工作進行規范。四是明確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工作流程。通過實施內部審計計劃、方案、實施、報告、結果運用、后續審計及質量評估等一整套運行流程,建立并完善有效的內部審計運作機制。五是對內部審計活動外包加以規范。在禁止將內部審計職能外包的同時,對部分內部審計活動外包提出限制性要求,同時強調盡職調查,并要求建立內部審計外包項目的知識轉移機制。六是明確監管評估的機制安排。要求商業銀行建立內部審計部門與監管部門的溝通機制,明確了內部審計的報告事項,細化了監管評估內容。七是對銀行集團和村鎮銀行提出差異化要求。要求銀行在集團層面建立與其規模、風險偏好和復雜程度相適宜的內部審計制度,明確了集團內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內部審計監督機制。此外,還對村鎮銀行的內部審計職能安排做了特殊處理,規定村鎮銀行可根據實際情況設置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和內部審計專崗。


      通過此次修訂,《指引》內容更加全面,對加快我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體系改革,提高內部審計工作的規范性、獨立性和有效性,優化銀行法人治理結構,促進銀行穩健經營具有重要作用。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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