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李克強總理6月7日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推出了四項新的降費措施,要求兌現全年為企業減負萬億元的承諾。此前已出臺4批政策減稅降費7180億元,這次的新措施預計每年可再減輕企業負擔2830億元,合計全年已為企業減負超過1萬億元。
在這次推出的四項措施中,特別引人關注的是第四項——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這是一項讓人比較陌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但實際上,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征收監管費由來已久。最早征收的是證券期貨業監管費,始于1995年。1999年開始征收保險業監管費。最晚實施的是銀行業監管費,2004年才開始,銀監會2003年4月28日正式成立。
根據2016年初發布的《關于重新核發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監管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監管費收費項目主要包括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顧名思義,機構監管費是以機構的規模為基準征收,業務監管費是以業務額的多少為基準征收,費率基本上都是分檔遞減。監管費收費標準每隔幾年就要調整,一般都是降低,隨著金融機構規模和業務的擴大,更低的費率就能籌集到相同的收入。“三會”的現行收費標準都是2017年12月31日到期。
2004年,銀監會曾經對為什么要實行監管收費做出過解釋,主要有三個理由:有利于實現有效銀行監管;符合國際上的通行做法;證監會、保監會保持一致。但對于監管收費的合理性,曾經出現過爭論。質疑者的理由主要有兩個,一是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管是政府的職責,監管機構的支出應該由財政出錢;二是監管機構向被監管者收費,會對監管的公正性產生影響。這兩個理由都看似有理,但實則難以成立。我國的監管費是“收支兩條線”,繳費的金融機構并不能因此影響監管機構,使其失去公正性。
國務院決定暫免征銀行業和保險業監管費,透露出了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圖。在4月19日推出的六項減稅措施中,也有鼓勵金融業發展的內容,第五項是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政策推至全國。這項減稅措施對萬能險的發展是一個大利好。監管費其實只占金融機構收入很小的比重,但被列入減稅降費的行列,就說明金融業是被重視、受鼓勵的行業,是要優先發展的部門。這并不難理解,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一個穩健、高效的金融體系是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
鼓勵金融業發展是不是與當前加強金融監管相矛盾呢?實際上,金融發展和金融監管是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加強金融監管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金融發展,而金融的快速發展則要求放松金融監管,這是它們之間的對立性。但同時,它們又具有統一性,只有加強監管,金融發展才是健康的,才具有可持續性,否則,就可能產生泡沫、積聚風險。
這些年來,金融業是我國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08年金融業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為5.7%,而2016年為8.3%。金融業快速發展,而監管相對滯后,導致了資金脫實向虛的現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要求把防控金融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是非常正確的決定,隨之而來的加強金融監管是非常必要的措施。
金融需要繼續發展,所以為其減稅降費。但是,下一階段的金融發展,不能是粗放式的野蠻生長,而必須處理好與實體經濟和金融監管的關系,首先,金融業的發展不宜過快,需要與實體經濟協同,回歸為實體經濟服務的定位;其次,金融創新應該在嚴格監管的框架下進行。妥善處理金融發展與金融監管的關系并不容易,需要把握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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