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保業務迎“負面清單”式管理 保監會明確三大禁止行為


    來源:上海證券報   時間:2017-07-26





      去年底“僑興債違約事件”爆發后,信用保證保險的風險被監管部門屢次提及。上海證券報記者日前從保監會獲悉,為防范金融交叉風險,保監會下發《信用保證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信保業務的經營范圍和市場行為。


      所謂信用保證保險業務(以下簡稱“信保業務”),是指以信用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分為信用保險(出口信用保險除外)和保證保險。因信保業務具有擔保作用的特殊屬性,成為撬動金融資金的有效工具。然而,這一創新型業務在獲得廣闊發展空間的同時,面臨的金融交叉風險亦不容小覷。


      為此,《辦法》明確設置了準入門檻,首先是與償付能力掛鉤。經營信保業務的保險公司,上一季度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應當不低于75%,且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不滿足上述要求的,應當暫停開展信保新業務,待滿足要求后才可恢復。


      《辦法》還規定,保險公司承保的信保業務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10倍。對單個履約義務人及其關聯方承保的自留責任余額不得超過上一季度末凈資產的5%,且不得超過5億元。


      在經營業務上,保監會還圈定了信保業務三大禁止行為:一是禁止保險公司為部分融資行為提供信保產品和服務,如: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或債權轉讓行為,非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主體信用評級或債項評級AA+以下的公開發行債券業務,保險公司的控股股東、子公司以及關聯方的融資行為(關聯方的資金融出行為除外)等。二是禁止保險公司承保違反保險原理、超過國家規定貸款利率上限等信保業務。同時,禁止保險公司以拆分保單期限或保險金額、通過保單特別約定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開展信保業務。三是禁止保險公司與不符合互聯網金融相關規定的網貸平臺合作,以及超額承保網貸平臺信保業務。


      記者了解到,保監會并未將信保業務“一棍子打死”。下一步,保監會將繼續鼓勵保險公司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穩步發展信保業務。同時,密切關注《辦法》執行效果,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促進保險公司信保業務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和國計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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