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組交易方信披標準升級 穿透性掃除關鍵信息“盲區”


    來源:新華網   時間:2017-09-26





      “此次修訂上市公司重組相關各方信息披露標準,尤其對于交易方的相關披露要求更加細化和具有滲透性,有兩個明顯特點,一是實施‘穿透’披露標準,二是上市公司和交易方雙向披露,總體來說提高了重組交易方的透明度。”9月25日,一位來自財務顧問(FA)公司的研究負責人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監管注重延伸穿透性,意在抑制資金脫實向虛,防范潛在系統性風險。

      近日,證監會修訂《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6號——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2014年修訂)》,明確“穿透”披露標準,提高交易透明度。為防范“杠桿融資”可能引發的相關風險,本次修訂對合伙企業等作為交易對方時的信披要求做了進一步細化。

      上述FA公司的研究負責人表示,這與2016年證監會修訂實施的《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一脈相承。去年證監會修訂重組辦法,旨在扎緊制度與標準的“籬笆”,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繼續支持通過并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而此次修訂重組各方信息披露標準,將輔助實現這一宗旨。

      “此次提高信息披露穿透性,主要涉及合伙企業性質的、‘三類股東’(即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信托計劃)性質的交易方,這有助于市場投資者識別重組的潛在風險,掃除重組參與方關鍵信息盲區。”上述FA公司的研究負責人稱。

      修訂后的細則對交易方提出了更高信息披露標準,如交易對方為合伙企業的,應當穿透披露至最終出資人,同時還應披露合伙人、最終出資人與參與本次交易的其他有關主體的關聯關系;交易對方為契約型私募基金、券商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專戶及基金子公司產品、信托計劃、理財產品、保險資管計劃、專為本次交易設立的公司等,比照對合伙企業的上述要求進行披露。

      “除了實施穿透信息披露標準之外,對于交易方還提出實施雙向、交叉信息披露要求。”上述FA公司的研究負責人認為,這意味著,重組交易方將實現“無死角”信息披露。

      據修訂后的細則,不僅上市公司編制的重組預案需要披露交易對方基本情況,交易方案涉及募集配套資金的,應當披露募集配套資金的預計金額及占交易總金額的比例、股份發行情況、用途及必要性等相關信息。而且交易對方也需要按要求在所披露或申請的有關文件上發表聲明,確保為本次重組所提供的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業內人士認為,對重組交易方明確“穿透”披露標準,提高交易透明度,可以實現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將制約“忽悠式”重組,引導資本市場資金流行實體經濟。(記者 左永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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