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融資平臺在建項目融資方案出爐:防風險穩增長


    作者:陳益刊    時間:2015-05-19





      在地方債管理綱領性文件43號文即《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里,確保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下稱“在建項目”后續融資是重要一環。

      43號文明確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銀行對其風險偏好開始下降,如何保證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當時43號文給了大致思路:銀行對合規項目繼續貸款、轉成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地方政府債券籌資支持。

      近日,《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出爐,用9條舉措來細化在建項目后續融資解決方案,此舉意在保證合規的在建項目繼續融資,穩步推進地方債務管理,穩定經濟增長,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江蘇現代咨詢研究院副院長徐亨璽告訴《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二季度是融資平臺還款的高峰期,解決在建項目融資問題更為迫切。統計局公布的4月份投資數據顯示,4月固定資產投資增速降到了10%以下,很可能是因為基建項目的資金不到位,因此《意見》的出臺體現了擴張性的財政政策,將拉動投資穩增長。

      《意見》解決方案延續了43號文思路,給出更為細致的舉措。在建項目后續融資被分為存量和增量兩類,存量融資依靠銀行,而增量則靠PPP模式和地方政府債券。

      在支持在建項目存量融資需求上,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若上述借款合同已經到期,而在建項目不足以還本付息時,銀行可以和地方政府及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延期。

      上述具體舉措體現了在建項目存量融資依靠銀行,而增量融資則依靠PPP模式和政府債券,這也體現了政府投融資模式的巨大轉變。

      《意見》稱,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采取PPP模式的在建項目,優先采取PPP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

      所謂PPP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社會資本一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社會資本參與基礎設施投資,也減輕了政府基建投資的壓力。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目前政府推出的PPP項目中不少是地方融資平臺公司的存量項目,比如財政部去年底推出的30個PPP項目中,22個是存量項目。

      由于并非所有在建項目都適合PPP模式,所以對于不適合該模式的在建項目,增量資金只能依靠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取得的收入。

      但是現實問題來了,由于一些在建項目當前急需資金,而地方政府發行債券仍需要一段時間,這就導致“遠水難救近火”。

      為解決這一問題,《意見》提出可以依法合規調度國庫庫款予以解決。簡單說,先用國庫庫款墊付在建項目急需資金,在地方政府債券發行成功后,用所籌資金足額補上。

      民生證券研究院分析認為,融資平臺公司是基礎設施建設的主力軍,保證在建項目融資需求的連續性,是避免經濟出現斷崖式下滑的必要手段。通過銀行貸款、國庫庫款支持在建工程融資資金的連續,本質上是希望產生信用的定向寬松。總體來看,《意見》只是針對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強調無法償債的在建工程可以通過修訂貸款合同解決,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該《意見》的用意在于防范存量金融風險,而與所謂的寬財政、寬信用等增量刺激關系不大。(陳益刊)


    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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