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支持存量融資需求 規范增量融資


    時間:2015-05-18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日前聯合發布《關于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意見》,《意見》的出臺被認為既是推動融資平臺平穩轉型,緩釋財政金融風險的必要舉措,也有利于構建可持續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

      意見所提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之前幾年,地方融資平臺一直是監管機構以及金融機構風險防范重點領域,相關人士對上證報記者稱,《意見》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對地方融資平臺態度的徹底轉向,但可視為“完善”。

      《意見》明確的重點任務之一是支持在建項目的存量融資需求。要求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

      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且合同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如果項目自身運營收入不足以還本付息,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重點任務之二是要規范實施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密切關注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應由財政支持的增量融資需求,在依法合規、規范管理的前提下,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保障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

      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適宜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優先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確實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但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納入政府預算管理,由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

      《意見》還要求,要切實做好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管理工作。同時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重點支持農田水利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軌道交通等領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確保貸款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和產業園區發展規劃。

      對地方政府按法律要求和有關規定發行政府債券解決的在建項目后續融資,《意見》明確在保障財政支出需要的前提下,對于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本地區國庫庫款余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地區,允許地方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加大盤活以前年度存量財政資金力度,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于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以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

      《意見》要求部委之間密切協同推進,其中財政部、人民銀行要加強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協調配合,為地方政府發行債券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財政部要制定出臺地方政府債券配套管理辦法,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和使用工作的組織領導。銀監會要加強監管、正確引導,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工作。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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