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正有條不紊地推進簡政放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近日,銀監會組織修訂和起草了中資商業銀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外資銀行、非銀金融機構以及信托公司五部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目前上述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正公開征求意見。
這一舉措主要是為落實簡政放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將銀監會前期已取得的簡政放權和監管架構改革成果通過法律程序予以總結和落實。
據銀監會總結,此次修訂和起草的行政許辦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
一是清減行政審批事項。取消的行政審批包括:機構籌建延期和開業延期審批;機構降格和臨時停業審批;機構由于變更名稱、股權、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等前置審批事項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變更組織形式審批;信用卡章程審批;中資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托管業務審批;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在同一機構內部平級調崗轉任任職資格審批等。此外,此次修訂主動取消部分行政許可事項,將支行分為管理型支行和經營型支行,取消對經營型支行行長的任職資格核準。
二是重置行政審批流程,下放審批權限。具體體現為重新劃分了監管事權,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最大限度方便行政相對人。對于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層面的行政許可事項,包括一級分行及分行級專營機構籌建、跨境投資并購、總行層面的董事長、行長、董事以及其他高管的任職資格和新增業務品種等由銀監會負責審批。對于地方性銀行業金融機構,除新設籌建、重組改制和終止事項由銀監會審批外,其余事項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業務范圍調整等均下放給銀監局審批。
三是規范統一行政許可條件,提高監管透明度。比如調整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對外投資和開辦業務的行政許可條件,與中資商業銀行許可標準保持一致,將中外資集團設立財務公司的準入條件拉齊。比照中資商業銀行許可辦法,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信托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增加了高管代為履職的規定。與此同時,五部行政許可規章征求意見稿中全部刪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個案審核內容,從程序上保證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個案審批事項。下一步,銀監會將通過建設統一的準入信息平臺,實現準入審批過程的公開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與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相協調。比如與《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相銜接,取消了設立外國銀行分行需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的條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總行需“無償撥給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自由兌換貨幣”作為下設分行營運資金的條件要求;對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條件由原“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3年以上”修改為“提出申請前在中國境內開業1年以上”。
來源:上海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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