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明確下達1萬億地方債置換存量債務


    時間:2015-03-13





      財政部3月12日發布消息稱,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下達了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額度。近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財政部表示,新預算法規定,地方政府舉借債務應通過發行政府債券的方式。《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可以發行一定規模的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地方政府存量債務是新預算法實施之前形成的,以一定規模的政府債券置換部分債務,是規范預算管理的有效途徑,有利于保障在建項目融資和資金鏈不斷裂,處理好化解債務與穩增長的關系,還有利于優化債務結構,降低利息負擔,緩解部分地方支出壓力,也為地方騰出一部分資金用于加大其他支出創造條件。

      財政部稱,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存量債務,只是債務形式變化,不增加債務余額,因此,不會增加今年財政赤字。

      財政部表示,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向地方下達1萬億元地方政府債券額度置換存量債務,置換范圍是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截至2013年6月30日的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要償還的部分。這部分債務已經審計確認并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在操作程序上,向地方下達債券額度前,我部專門向全國人大有關機構進行了溝通報告,下達債券額度后,又及時向全國人大有關機構進行了報備。

      分地區的債券額度根據審計結果反映的各地2015年到期債務測算,以到期存量債務的一定比例分配。據審計,截至2013年6月30日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存量債務中,2015年到期需償還18578億元。1萬億元的總債券額度占2015年到期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的53.8%。分地區的債券額度按照各地2015年到期債務和全國統一比例53.8%測算分配。

      財政部稱,根據新預算法精神,為進一步強化地方償債責任,置換存量債務的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置換債券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自發自還,發行和償還主體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市場化原則組織債券發行工作,開展相關信息披露和信用評級,財政部將印發地方政府債券有關管理辦法,加大對各地的指導力度,推動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工作順利開展。

      置換債券資金必須用于償還審計確定的截至2013年6月30日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中2015年到期的債務本金,地方政府已經安排其他資金償還的,可以用于償還審計確定的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其他債務本金;不得用于償還應由企事業單位等自身收益償還的債務;不得用于付息,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財政部還表示,為加強債券資金管理,我部在向各地下達債券額度時嚴格要求:一是置換債券中的一般債券和專項債券必須分別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和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二是要求債券資金置換存量債務時,本級財政部門、存量債務債權人、債務人、有關主管部門要共同簽訂協議,明確還款金額、還款時間及相關責任等,由各級財政部門嚴格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協議規定和償債進度支付。三是要求置換債券償還存量債務嚴格逐筆對應到2013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存量債務項目,省級財政部門要認真統計置換債券償還存量債務的分項目情況,并報財政部預算司、國庫司及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備案。四是要求省級財政部門和財政部駐各地專員辦加大監管力度。對違規組織債券發行、改變債券資金用途等行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來源:證券時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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