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帶來重重隱患,不僅暴露出銷售行為不規范、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問題,有的甚至已經構成金融詐騙和非法集資。
為規范相關行為,保監會近日起草并下發了《關于嚴格規范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意見稿”),擬對保險機構非保險類金融產品銷售進行嚴格監管,并要求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并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
銷售環節需嚴格規范
近期,上海保監局表示發現個別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業務員或離職人員,涉嫌參與銷售非法第三方理財產品,導致客戶資金損失。而類似的問題實則屢見不鮮,一些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向客戶直接推介銷售未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或者以介紹客戶等方式間接從事銷售活動,在滿足客戶多層次金融需求的同時,也帶來金融風險交叉傳遞等諸多問題。
對此,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不得銷售未經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非保險金融產品;而在具體的銷售環節,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應當向客戶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風險提示,不得采取違背客戶意愿搭售產品的方式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不得向客戶銷售超出其需求和風險承受能力的非保險金融產品。
同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當對分支機構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統一授權和集中管理,禁止分支機構擅自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且應就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建立專門業務臺賬,實行單獨核算,將相關資金與自有資金、保險資金等進行有效隔離,并妥善保管與銷售活動有關的各種文件、資料,并以書面方式對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進行明確授權且依法承擔責任。
意見稿還指出,今后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需在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前10個工作日內,向參與銷售機構所在地的保監局提交包括“非保險金融產品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證明”、“擬開展銷售活動的機構和人員的基本信息”、“取得銷售資質的證明”等材料。
排查風險要分類處置
值得關注的是,對于已銷售的非保險金融產品,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要集中力量排查風險并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采取抽查基層機構、訪談從業人員和客戶等多種方式,持續深入排查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風險,確保不留死角。
而對于排查出的非保險金融產品則應進行分類規范和處置。其中,符合“意見稿”要求的,可以依法合規銷售;涉嫌非法集資的,要立即停止銷售,及時報告,有效處置風險;不符合“意見稿”要求、暫未發現風險苗頭的,要停止銷售,處理好善后事宜,消除風險隱患。
此外,意見稿指出各地保監局也要建立健全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風險預警機制,并嚴格督促銷售非保險金融產品的市場主體做好規范和處置工作。一旦發現因產品發行單位違約、銷售誤導引發群體性事件等風險,各地保監局要與相關金融監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等緊密協作,督促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及其保險銷售(經紀)從業人員依法承擔責任,確保處置工作有效,守住保險業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的底線。
來源: 金融投資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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