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已經開始研究金融企業的員工持股計劃,正在起草辦理,征求相關意見;國務院國資委也在研究推進混合所有制員工持股制度的安排。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劉新華9月2日在出席“2014中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高峰論壇”時作出以上表述。
國務院國資委改革局官員郭子麗在同一場合稱,國資委正聯合財政部、證監會共同制定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的指導意見,預計明年正式出臺。
員工持股計劃是指上市公司根據員工意愿,通過合法方式使員工獲得本公司股票并長期持有,股份權益按約定分配給員工的制度安排。
此前的6月20日,證監會發布了《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劉新華說,在《指導意見》出臺前,就有上市公司以不同方式、不同路徑做了員工持股的安排。由于沒有專門的法規和規章,很多方案在實施
過程中產生問題和糾紛,信息披露、利益輸送、內幕交易以及公平性方面存在不少的缺失和遺漏。
《指導意見》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所持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單個員工所獲股份權益對應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最短持股期限為不低于12個月。
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允許混合所有制經濟實行企業員工持股,形成資本所有者和勞動者利益共同體”。“之后,大家高度關注,也對員工持股產生了一些錯誤的認識和預期。”郭子麗認為,錯誤的認識和預期包括,原來防止利益輸送的規范性政策就可以不再使用,有的人認為應該全面大幅度推開。
“對于員工持股這樣的關鍵問題,還需要從中央層面出臺權威性文件,對員工持股的導向、操作和管理等進行系統全面的界定和闡述。”郭子麗提出,應重點關注幾個方面——行業上來看,從事一般性競爭業務的國有企業才可以去實施員工持股,主要是要強調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市場競爭風險,“對于從事自然壟斷或者行政壟斷業務的企業,或者具有國家特許經營資質的企業、政策性企業,以及其他非競爭性企業,我們認為不太適合引入員工持股的方式”;企業自身來看,改制為混合所有制并具有合理的產權結構的企業更應實施員工持股,在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或者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時候,可以同步引入員工持股;從持股人員來看,原則上應該限定本企業的職工,防止利益輸送;持股比例看,全員持股并不是可推廣和鼓勵的方式,這是有歷史教訓的,員工比例應該設置上限,保證國有的控制力等。
實際上,證監會在2008年、2012年發布過類似政策,但因缺乏核心要件且條件過于苛刻,幾乎沒有可執行性。
今年發布的《指導意見》中仍未安排最核心要件——稅收優惠制度。
劉新華也認為稅收優惠是市場最期待的,“根據境外市場成功經驗來看,員工持股計劃有效實施依托于稅收優惠的安排,各國盡管實行員工持股計劃的稅收優惠不同,但是優惠安排是基本做法之一。”
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董事長兼首席合伙人鄭培敏解釋,在美國等成熟市場,員工持股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比如今年獲得20萬元年薪,若用于購買公司股票,可以抵扣20%個人所得稅,那么員工才會有動力去買。”他說,若以《指導意見》操作,員工領取薪酬時已扣繳個人所得稅,再用這部分現金去買入股票,當股票賣出后發放給員工時,由于基數較大,扣稅比例將遠高于單人買賣股份時需繳納的稅費。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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