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教育部相關負責人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新出臺的學前教育法的相關內容。
①規定幼兒園教師、園長、保育員、衛生保健人員等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②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相關標準配足配齊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③規定幼兒園聘任教師等工作人員應當報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進行背景查詢和健康檢查;存在可能危害兒童身心安全、不宜從事學前教育工作情形的,不得聘任。
④要求將公辦幼兒園教師工資納入財政保障范圍,明確幼兒園教師在職稱評定、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與中小學教師同等的待遇。
⑤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學前教育師資培養培訓規劃,開展各種形式的培訓。(總臺央視記者高晨源 劉蘇)
轉自: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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