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對其制定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根據辦法,包括地下水環境等在內均在該部的監測范圍之內;辦法同時明確,該部不允許擅自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
辦法稱,國土資源部正在逐步加強地質環境監測工作。目前,該部已經開展了地下水、地質災害、礦山地質環境等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由于目前沒有專門的行政法規或者部門規章對地質環境監測管理進行具體規定,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實踐中還存在著地質環境監測機構不健全,監測網絡不完善,監測行為不規范,以及監測設施難以得到有效保護等問題。”國土資源部法規司表示,這也是該部制定專門的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的主要原因。
辦法將國土資源部門的監測職能確定為地質災害監測、地下水地質環境監測、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和地質遺跡監測等。
辦法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發布本行政區域內的地質環境監測信息,及時公布地質環境預警預報信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公開地質環境監測信息的。”將依照辦法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辦法說,因工程建設活動對地質環境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有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的義務。對于未依照辦法規定履行地質環境監測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來源:法制日報 郄建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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