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地流轉頂層設計亟待明確


    作者:張昊    時間:2013-09-16





      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意義不言而喻,由于目前相關的頂層制度設計尚未出臺,囿于現有法律所限,各地的嘗試難取得突破性進展。農地流轉頂層設計難于出臺有著諸多現實原因,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以及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速,盡快出臺土地流轉頂層設計愈發迫切。

      從目前我國城鎮化的發展進程看,規范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已經十分必要。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城市的地理范圍迅速擴大,城鎮化進程也不斷加速。很多之前的鄉村如今已被劃入城市版圖,但很多已經城市化的地區依然保留著農村集體土地的性質。同時,近年來我國房地產行業的飛速發展導致土地價值急劇增長,游離于政府監管之外的農村集體土地野蠻式發展。這不僅帶來了諸如小產權房等頑疾,也極大侵蝕了城市未來的發展空間。而推進集體土地流轉正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治本之策。

      同時,由于商品經濟發展的程度不同,契約精神在一些農村地區仍然欠缺。不規范的農村集體土地交易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容易造成糾紛,降低了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

      盡快出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頂層制度可以更好地利用現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對于提高農業生產用地的使用效率也有積極作用。我國農業生產的機械化水平仍有很大提升空間,推動土地流轉制度的完善,可以加快我國農業現代化進程。

      此外,諸多現實因素阻礙著集體土地流轉頂層設計的順利出臺。在這些因素之中,土地出讓利益的劃分是重要原因。眾所周知,在現有的財稅體制之內,地方政府已經形成了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不愿放棄唯一土地供應權的重要原因。按現有規定,集體土地必須先轉為國有土地才能進入招拍掛程序,地方政府在這一過程可以獲得可觀的“剪刀差”。而農村土地流轉體系完善之后,目前的土地供應體系有望出現重大改進。

      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資料,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經濟發展的需要已經開始倒逼現有的土地政策作出改變,同時現有法律框架已不足以為民間的土地流轉創新提供足夠的空間。有關部門已經意識到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的迫切性,倘若盡早明確農村土地流轉頂層設計,適當擴大土地流轉的創新空間,對于我國城鎮化的發展,對于經濟調結構、促轉型必然大有裨益。

    來源:中國證券報 張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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