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南優化調整住房公積金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


    中國產業經濟信息網   時間:2025-03-26





      據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24日,海南省住房公積金管理局發布關于優化調整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的通知。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切實解決離職人員改善居住和生活需求的實際問題,提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幸福感和滿意度,根據《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號),結合海南省實際,優化調整離職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辦理條件。


      優化調整主要內容


      此次優化調整的主要內容是將本省戶籍職工離職提取的條件之一:“在我省停繳住房公積金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24個月以上”,優化調整為“在我省停繳住房公積金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2個月以上”,大大縮短了本省戶籍職工停繳公積金、養老保險的時間,提升了繳存職工辦理離職提取業務的體驗感。


      優化調整后離職提取業務辦理條件為:本省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在我省停繳住房公積金及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滿12個月以上,且未在外省繼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申請離職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非本省戶籍職工離職提取條件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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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提取業務實行承諾制辦理。能共享到戶籍信息的,由繳存職工簽署承諾書,按“零材料”申請辦理;未能共享到戶籍信息的,由繳存職工簽署承諾書并提交《戶口簿》申請辦理。


      特別強調的是,繳存職工應當誠實守信,嚴格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如通過虛假承諾、偽造申請材料等方式違規提取的,一經核實,需將所提資金全部退回,并按照住房公積金信用評價有關規定實施信用懲戒。


      認定標準


      (一)住房公積金停繳時間認定標準。住房公積金停繳時間,自職工最后一次繳存住房公積金入賬時間開始,至申請辦理離職提取當日,起止時間應超過規定的月份數,其中:非本省戶籍的應停繳6個月以上,本省戶籍的應停繳12個月以上。住房公積金繳存包含正常匯繳、全額補繳、差額補繳等繳存業務,不包含行政執法維權強制補繳業務、離職后補繳業務。職工賬戶狀態正常、且單位已申請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其緩繳期間不計入職工住房公積金停繳的時間。


      (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停繳時間認定標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停繳時間,自職工最后一次繳存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時間開始,至申請辦理離職提取當日,起止時間應超過規定的月份數,其中:非本省戶籍的應停繳6個月以上,本省戶籍的應停繳12個月以上。職工賬戶狀態正常、且單位已申請緩繳養老保險的,其緩繳時間不計入職工養老保險停繳的時間。


      (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指以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為職工繳存的養老保險,不包含以個人身份繳存的養老保險。


      轉自:央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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