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失守的經適房如何“亡羊補牢”


    時間:2013-06-25





      經適房已成為一些地方公務員的福利房,多地現違規操作。在青島,有不少定向的“公務員經適房”項目,被當地人稱之為“公務員小區”;深圳海關“為解決員工住房難問題”而修建的福利房,過百平方米的房子購買時只需20萬~60萬元,而今卻公然以450萬的價格叫賣,有人說這明明就是特權房。

      從中石油的“團購房”到中石化的“經適房”;從經適房小戶型少、大戶型多,直至復式經適房的出現;從原本面向社會低收入人群到“公務員小區”,經適房經受著越來越強烈質疑。尤其是當“廣西交通廳十年人均分3套福利房”新聞曝出,經適房在某些特定的語境中已經不是解決“有房住”的問題了。

      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各級國家機關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而大部分公務員也不符合申請經適房的政策要求。一些地方違規操作的結果,如果類似于深圳海關——購房時只需付幾十萬元,一倒手就是幾百萬元的收益,既帶有明顯的權力自肥性質,又導致嚴重的社會分配不公。

      諸多經適房在具體操作和分配中,已經讓保障性住房的性質面臨失守的風險。就此,僅僅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追究相關者的責任,如隔靴搔癢,與動輒幾百上千萬元的收益相比,一個行政處分顯得不夠。況且,類似的責任追究,追來追去結果往往是“集體責任”,找不到一個具體責任人。所以,當務之急,是對瀕臨失守的經適房進行“亡羊補牢”。

      從根本上,叫停經適房的建設,將經適房、廉租房等一起并入公租房體系,這是快刀斬亂麻的選擇。而對業已建成并辦理了產權登記的經適房,需要嚴格回歸到《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上來。事實上,這個辦法有明確規定:購買經適房不滿5年,購房人確需轉讓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適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住房的,應按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政府優先回購。

      也就是說,政府依法具有優先回購權,并且具有確定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比例的權力。從這個角度上,一些部門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經適房,已是在“入口”處嚴重違規;能不能管住已建經適房的“出口”,考驗著相關部門自我糾偏的責任與能力,也考驗著促進公信和公平的姿態與決心。一句話,某些“定向”的經適房不能一錯再錯錯到底。

      把上市轉讓的“定向”經適房增值的絕大部分收歸公共財政,并且由政府部門優先回購,轉而納入到公租房體系,當然是一個不錯的路徑。但是,這顯然涉及某些部門對小集體利益的自我切割,難免受阻。所以,需要有全國的統一規制。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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