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土部新規再治囤地 重拳出擊能否終結土地閑置


    時間:2012-06-13





      “閑置土地滿一年按地價款20%征繳土地閑置費,閑置兩年則無償收回。”這是6月7日國土資源部出臺《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文件中最大的“亮點”。

      從1999年4月頒布施行的舊版《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到去年年底的修訂草案,再到此次正式發布的版本,僅從條款上看,與舊版的11條相比,新的規定就已經增至32條之多。雖然有業內人士認為這只是對條款的細化,并無新意,但是無可否認,從懲罰力度上看,征收20%閑置費并不是個小數目,而兩年未開工將無償收回土地則更是會令開發商損失慘重。

      “最近市場回暖,市場預期也發生了一定轉變,國土部選擇這個時間節點發布此次修訂版的閑置土地處理辦法,這是從正面敦促開發商盡快開發,以避免已批住宅用地的囤地、捂地現象。”中國房地產學會副會長陳國強表示,“這也是從側面再次強調房地產政策繼續偏緊。”

      “閑置”認定更合理,違法成本大幅增加

      記者發現,修訂后的辦法與之前沿用版本有明顯的改變。

      新版本中對“閑置土地”定義為,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1/3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此前版本中,閑置的認定時間則是“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

      杭州國土資源部相關人員告訴記者,修訂后的時間界定更加合理。“對于大型土地或者聯合體拿地的情況,土地開工的籌劃時間與小型地塊或者普通土地有很大差別。以合同約定開工日期為起始點來認定‘閑置’與否,更具備操作性。”

      雖然修訂版本中“認定閑置滿兩年即無償收回”的規定并未改變,但對閑置費做了不小程度的提高。修訂版本明確,針對“認定閑置滿一年的土地”,將按照土地出讓價款的20%征繳土地閑置費,且土地閑置費不得列入生產成本。而原版本中的閑置費征繳標準為“土地價款20%以下”。從懲罰力度上看,而兩年未開工將無償收回土地則更是會令開發商損失慘重。

      土地閑置費征收是否會“刀下留情”?

      不得不說,如果新版規定此刻及時實施并且嚴格執行,將從市場格局、房地產市場供應等角度對市場產生重要影響。

      從房地產市場供應角度而言,新規定將促使存量土地盡快進入到開發環節,并且形成市場供應,增加市場供應量;而從市場格局角度而言,有可能使一部分中小企業,尤其是只有1-2個項目小企業,通過項目開工投資銷售從此退出市場。而與此同時,由于土地資源多集中在大型龍頭房企當中,在未來大型房企將主導未來市場格局。

      不過,新規定同時明確,因未按照約定將土地交付使用權人、土地利用規劃修改、國家出臺相關政策、群眾信訪、軍事管制文物保護、政府其他行為等六種原因導致土地閑置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適當方式處置,不繳土地閑置費。

      從這個角度來說,新規定此刻及時實施,還要看這個政策的執行力,如果執行力度不夠,這只能起到一個警示作用,對于違規的企業是“刀下留情”。不少網友坦言,之前土地市場調控、房價調控出現的問題基本上都是采取“殺雞儆猴”方式,對于市場的實際作用并不是很大。

      如果此次新修訂的辦法從嚴實施,這對于一部分資金緊張的企業來講則是一個噩耗。畢竟,不是這些企業不想進行開工開發,而是手頭缺乏周轉的資金。《閑置土地管理辦法》的出臺目的是讓開發企業加大投資 ,加快開發,形成市場供應,但是銀行卻不給開發企業貸款,開發企業資金面緊張,沒有充裕資金投資進行開工開發,這或許也讓這部分企業生存進退兩難。那么,到底是對這類企業“刀下留情”還是不管其死活嚴格執行?這也是值得我們思考這個政策執行力度的問題。

    來源:杭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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