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國土資源部日前發布新修訂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并將于7月1日起施行。就當前的國內閑置土地處置相關熱點、焦點、難點問題,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王守智接受了記者專訪。
避免拆遷糾紛禁止“毛地”出讓
記者:為什么要對1999年實施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進行修訂?
王守智:近年來我國的經濟快速發展,土地管理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在執行中遇到一些新的情況。如閑置土地處置涉及當事人重大財產權益,但現行處理方式缺少與當事人協商環節;閑置土地認定標準、處置主體等缺乏處置程序性規定,需要進一步明晰;因政府原因導致的閑置土地占了較大比例,需要妥善處置盤活利用等。
主要堅持三項的基本原則:堅持依法從嚴和權益保障原則,充分體現土地權利人利益訴求和權益保障。堅持以用為先和懲防并重原則。促進已有閑置土地盤活利用,盡量避免產生新的閑置土地。堅持適用可行和操作具體原則,進一步明確處置程序。
記者:怎樣避免新的閑置土地產生?
王守智:《辦法》明確要求的必須是“凈地”,禁止“毛地”出讓,就避免因拆遷等原因造成的土地閑置。市、縣政府供應的土地應當是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必需的基本條件。
明確出讓合同和劃撥決定書應當約定開工、竣工時間和違約責任,強化違約責任對土地使用者和政府雙方的約束;項目動工開發、竣工時間和違約的責任等作出明確約定、規定;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時間應當綜合考慮,為動工開發預留合理時間;因特殊情況,未約定、規定動工開發日期,或者約定、規定不明確的,以實際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為動工開發日期等。
強化了上級國土資源的主管部門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監管措施。規定省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可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審批、土地供應等方面采取限制新增加建設用地等措施。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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