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物價局加強房地產市場調控監管


    作者:任向紅    時間:2011-08-29





      進一步規范新建商品房銷售行為,促進全市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近日,市物價局從5個方面入手,加強房地產市場價格調控監管。

      一、嚴格房地產價格成本監審和審核。物價部門將適時對房地產成本實行監審或審核,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二、落實商品房價格備案制度。房地產經營單位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之前,向物價部門報備擬銷售的商品房初始價格資料,建立商品房銷售價格檔案,做到一房一價。商品房價格需要調整的,要在調整前5個工作日內將擬調整價格報物價部門備案并公示。

      三、實行商品房明碼標價制度。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銷售商品房時,要在商品房銷售現場醒目位置明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放置物價部門監制的公示牌。公示牌要標明商品房價格、相關收費以及影響商品房價格的其他因素,價目表或者價格手冊。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做到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標示醒目,并標示物價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實行一套一標,不得使用虛假或者不規范的價格標示誤導購房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不按照規定明碼標價和公示收費,或者利用標價形式和價格手段進行價格欺詐的,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實施處罰。

      四、加強房地產價格監管。物價部門將綜合運用提醒、告誡、約談等手段,維護房地產價格基本穩定。對經營者經營成本未發生較大變動情況下以串通、合謀漲價、散布虛假漲價信息、哄抬房價、捂盤待漲等行為依法予以處罰。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和中介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一套一標制度和房地產價格備案制度,開發經營者和購房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標明的價格應是最終銷售價格,開發經營者不得擅自收取未予標明的費用,或者采用使人誤解的價格欺詐手段誘導消費者訂立合同,不得以重新訂合同或補充合同的形式提高價格,堅決杜絕價格欺詐行為;要積極配合政府拆遷、改造工作,嚴禁借機哄抬房地產價格;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不得與中介服務機構聯手惡意炒房;對房地產開發單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擅自制定價格進行預(銷)售以及其它違規預(銷)售商品房的行為,由物價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五、加大整治處罰力度。物價部門將聯合有關部門定期和不定期對開發經營單位新建商品房銷售行為進行檢查,檢查結果與評選樹優、資質晉升、價格誠信等掛鉤。對違反規定的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除給予經濟、行政處罰外,還將通過新聞媒體給予曝光。


    來源: 市物價局 任向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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