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15日在官網發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簡稱《規定》),提出導游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規定》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文旅部稱,《規定》著眼于構建貫穿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銜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監管環節的新型監管機制。出臺《規定》旨在加強和規范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加快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保護各類市場主體、從業人員和消費者合法權益。
《規定》共設9章37條,明確了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的認定與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與共享制度、信用修復制度、信用評價制度、信用承諾制度和權利保障制度。文旅部表示,《規定》堅持依法行政、合理關聯、保護權益、審慎適度的原則,確保獎懲措施與守信失信行為相當,成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的基礎和依據,標志著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邁入法治化、規范化新階段。
《規定》適用于文化和旅游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的采集、歸集、公開和共享,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修復,信用承諾和信用評價等活動。
根據《規定》,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注冊登記、備案等用以識別、記載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司法裁判仲裁執行信息;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
(四)與其他部門實施聯合獎懲的信息;
(五)信用評價結果信息、信用承諾履行情況信息;
(六)其他反映市場主體和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相關信息。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誰管理、誰采集”的要求,依法依職責采集相關信用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違規采集。
《規定》將文化和旅游市場失信主體分為嚴重失信主體和輕微失信主體。
對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規定》提出下列管理措施:
(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因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投資人和負責人終身不得投資開辦娛樂場所或者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五)因擅自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六)因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當事人為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文藝表演團體、演出經紀機構或者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七)因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內容被吊銷營業性演出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再次從事營業性演出或者營業性演出的居間、代理、行紀活動;
(八)因被吊銷或者撤銷娛樂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九)因被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對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規定》提出的管理措施包括:
(一)適當提高抽查比例和頻次,納入重點監管對象;
(二)將失信信息提供給有關部門查詢,供其在相關行政管理、公共服務、評優評先等活動中參考使用;
(三)將失信信息提供給各類市場主體查詢,供其在市場活動中參考使用;
(四)旅行社因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其主要負責人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旅行社的主要負責人;
(五)導游、領隊因被吊銷導游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旅行社有關管理人員因旅行社被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導游證或者從事旅行社業務;
(六)旅行社因侵犯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罰款以上行政處罰而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的,自處罰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出境旅游業務;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根據《規定》,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3年,對輕微失信主體實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為1年。
《規定》指出,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信息的公開與共享堅持合法、必要、安全原則,防止信息泄露,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同時,《規定》還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等具備條件的機構依法依規參與信用評價。
轉自:中新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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