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文化和旅游部會同外交部、公安部、海關總署和移民局等部門研究起草了《邊境旅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印發《邊境旅游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提到,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邊境旅游項目審批”和“放寬邊境旅游管制”的要求,鼓勵邊境地區與毗鄰國家邊境地區加強合作,促進邊境旅游發展,打造具有特色的邊境旅游目的地。明確邊境旅游團隊可以靈活選擇出入境口岸,并刪除了邊境旅游審批、就近辦理出入境證件等前置條件。同時,明確邊境地區的范圍按照我國與毗鄰國家簽署的邊界或者邊境口岸管理制度協定執行。
申請開展邊境旅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有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市、縣;(二)有經國務院批準的正式對外開放且允許人員出入境的邊境口岸,能夠保障邊境旅游活動順利開展的口岸查驗基礎設施;(三)具備交通條件和接待設施;(四)遵守入境國防范生物安全風險的有關規定;(五)簽訂了意向性邊境旅游合作協議。
申請經營邊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住所地在邊境市、縣行政區域內;(二)連續經營旅行社業務滿兩年;(三)近兩年未發生安全生產責任事故,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罰款以上處罰;(四)未被認定為嚴重失信主體。
轉自: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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