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官員:可再生能源發展受制


    時間:2014-01-06





      可再生能源發展“碰壁”?

      近期,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副司長史立山、朱明先后撰文,以個人身份探討可再生能源面臨的體制機制約束。

      我國非化石能源發展從無到有、從小到大,在過去幾年成績斐然,但也正面臨更深層次的矛盾和約束。兩位主管官員分別為破除阻礙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約束發出聲音。

      “在可再生能源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問題,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不是采取強有力措施解決問題,而是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回避問題,使可再生能源受到的制約越來越嚴重。”朱明認為,在發展戰略上我國尚未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社會共識。《可再生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但在國家能源供應中的戰略定位并未明確。

      2012年全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3.78億噸標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僅10.3%,且棄風、棄水問題突出。相比之下,煤炭消費占我國能源消費總量的67%,占全球煤炭消費量的40%,且仍以年均5%的速度增長。

      史立山認為,這暴露我國能源發展思路和管理體制機制缺陷,必須下大力氣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不斷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費中的比重。

      在煤炭從業者看來,今后較長時期內,煤炭作為我國主體能源的地位依然不會改變。盡管當前煤炭市場供需寬松、產能過剩,但長遠看供應仍不足。即便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占比達15%,可再生能源對煤炭的替代作用仍然較弱。

      盡管國務院、國家部委出臺多項政策支持,朱明認為可再生能源完整的政策體系仍未形成。這些問題包括,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制在多次征求意見后,仍未出臺;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規定,電網對可再生能源電力實施全額保障性收購,但實際上缺乏可操作性。

      2007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并實施《節能發電調度辦法》,優先調度可再生發電資源。但是,相關部門并未制定可再生能源并網運行和優先調度管理辦法,以及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監管辦法。長期以來,發電調度實施行政計劃管理模式。

      此外,國家尚未建立調峰、調頻和備用輔助服務補償管理辦法,傳統電源缺乏為可再生能源電力調峰的積極性,兩者間的利益協調機制并未建立。現行電力管理體制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發展,電網企業仍有顧慮。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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