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環境保護部有關負責人通報了環境保護部日前下放的環評審批權限的建設項目共25項,以上項目主要是基礎設施類和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其中包括分布式燃氣發電、燃煤背壓熱電站等電力行業項目。
同時,上述負責人也表示,環境保護部將繼續嚴格跨區域流域、環境影響重大、敏感復雜建設項目的環評管理,保留這些項目的環評審批權限。其中,包括“兩高一資”(高耗能、高污染、資源性)和產能過剩的煤電、鋼鐵、電解鋁項目。
環評審批權應加強
環保部認為,上述項目環評審批權的下放,將有利于“充分發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優化經濟發展、改善環境質量、預防污染和生態破壞方面的作用”。同時,也是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
對此,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表示:“環評審批權限不僅不應該下放,還應該不斷加強。”據他介紹,環境問題是典型的外部性問題。企業會污染環境,但是通常并不會承擔相應污染治理等責任,這意味著企業的污染成本不由企業承擔,而是由整個社會來代替它承擔。
“從經濟方面來講,由于上述原因的存在,所以企業總會有污染的沖動和基本動力。”林伯強說,“因此,政府相關部門更應該做的是,加強環評以及企業污染監管,真正看住企業,而非下放權限。”項目審批權仍有存在理由。
據專家介紹,電力項目建設,不僅需要環保部的環評審批,最終還需要能源局的核準,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拿到能源局的“路條”。
在今年4月份,曾一度傳出有關能源局擬下放火電單機60萬千瓦以下、煤炭新增產能120萬噸/年以下,兩個項目核準權限至地方的消息,但在隨后5月份《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中,卻只下放了后者,而火電行業只是下放了燃煤背壓熱電項目核準權限,火電行業中規模通常相對更大的純發電機組審批權限則未被提及。
據林伯強介紹,這可能跟目前國企運行考核機制有關。他說,“目前國內企業,特別是國企,對于企業經營的盈利與虧損情況,并沒有很好地與企業管理者掛鉤。”例如,有的國企出現連續數年的巨額虧損,但是其相關管理者并未受到問責。“國企投資成功,功勞全歸管理者;投資失敗,則管理者無需承擔相關責任。”那么這種機制必然導致某些企業只重視企業的規模,而輕視企業盈利能力。這種盲目的、過度的投資也促使許多行業出現了產能過剩。
國際能源署全球能源展望組高級能源專家張樹偉也曾表示,“這是我國產能過剩的重要原因,投資主體不明確,風險分擔不明確。”
林伯強認為,為了抑制這種現象,約束企業的投資沖動,能源局對相關項目實施核準,可以看成是一種對當前國企的運行考核機制漏洞的“打補丁”行為。
能源局審批權可逐步取消
不難看出,雖然審批權的存在,或許可以被認為是在目前企業的問責制繼續建立的情況下的權宜之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方面的缺失,但是事實上,對于國內審批權限的作用,也有業內人士提出了質疑:“目前我國在鋼鐵、水泥、電解鋁等行業均出現了突出的產能過剩問題,那相應的審批在這方面是否真正起到作用了呢?”
“實際上,在企業問責機制得到更好完善的背景下,審批權是完全可以下放或取消的。”林伯強說,就目前情況來看,在能源領域,國家能源局的核準權限下放應該會是逐步的,先放小的再放大的,畢竟小的項目其綜合影響可能相對較小;隨著相關運行考核機制等大環境的變化,再適時地進一步下放或取消相關審批權限。
“另一方面,對于私營企業來講,國家能源局的核準完全是可有可無的,應該取消。”林伯強說,“相對于國企,民企更不需要審批。”畢竟私營企業完全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權責是分明的。對于這類企業,只要符合環保等相關方面的規章要求,就應該有權建設生產,無需能源局的核準。“可以說,除了極為個別的關系國計民生的項目外,國家能源局的相關核準都可以取消。”
做好規劃或是不錯選擇
對于審批權限下放問題,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副秘書長歐陽昌裕認為,“審批權限的下放,不管是從中央下放到地方還是進一步的層層下放,本質上仍然沒有發生變化,仍然是一種審批制度。”要實現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必須采用其他辦法。
歐陽昌裕認為:“更可取的辦法可能是國家相關部門制定電力發展規劃,對國務院審批的規劃范圍內的項目,采用市場競爭方式,向全社會招標選擇投資者。”對于規劃通常存在的時滯和合理性等問題,他說,“這可以通過‘滾動規劃機制’來解決。這種機制既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電力供需變化,對規劃進行適當調整,避免規劃與實際需求出現較大差距;同時,國家可以通過規劃對電力結構和地區布局,進行適時的宏觀調控,以促進行業的協調發展。”
同時,歐陽昌裕表示:“電力工業和能源工業都是資金密集型行業,必須將宏觀規劃、市場機制與政府監管相結合,才能保證相關規劃的更好落實,實現行業的健康發展。這也是更好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題中之意。”
來源:中國能源報 作者: 賈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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