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能源局進一步規范核電重大專項管理


    時間:2013-12-13





      為進一步規范核電重大專項管理,能源局制定了《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此外,為進一步做好核電重大專項課題驗收工作,能源局還就加強核電重大專項驗收管理發布補充通知。



      《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重大專項

      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重大專項(簡稱核電專項)知識產權管理,保證核電專項的順利實施,實現預期研發目標,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計[2008]453號)、《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國科發專[2010]264號)、《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重大專項實施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辦能源[2011]2615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核電專項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核電專項包括三部分,分別是大型先進壓水堆核電站(簡稱壓水堆)、高溫氣冷堆核電站(簡稱高溫堆)和大型商用乏燃料后處理廠科研(簡稱后處理科研)。下文中“分項”即指上述三個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技術秘密(專有技術)、著作權(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

      第四條 核電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遵循“尊重知識、鼓勵創新、有效保護、積極運用、集約統籌、規范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核電專項實施過程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其職責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是核電專項的牽頭組織單位,在核電專項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負責核電專項知識產權工作。負責制定核電專項知識產權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對核電專項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進行協調和指導,監督檢查各分項及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落實情況。

      第七條 牽頭實施單位負責協助國家能源局開展分項知識產權管理和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壓水堆牽頭實施單位是國家核電技術公司,高溫堆牽頭實施單位包括清華大學核研院、華能山東石島灣核電有限公司、中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三家單位,后處理科研牽頭實施單位是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主要職責為:

      (一)組織制定符合分項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及規劃;

      (二)負責制定分項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細則;

      (三)建立分項知識產權工作和運用機制,組織知識產權培訓;

      (四)落實分項重大成果知識產權保護,統籌協調,有效運用;

      (五)牽頭建立分項知識產權數據庫和預警機制;

      (六)組織提出分項重大知識產權問題的解決建議;

      (七)結合分項特點,落實其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課題責任單位承擔本課題知識產權工作的總體責任,主要職責包括:

      (一)履行課題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管理及風險防范責任,確定知識產權目標,將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及風險防范工作納入研發、產業化的全過程;

      (二)制定課題知識產權規劃,落實課題知識產權保護與市場布局,積極運用知識產權,促進新技術推廣和效益最大化;

      (三)落實課題研發產生和從其他方獲得的具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簡稱技術秘密)的保密管理;

      (四)落實課題知識產權工作的負責人和專職管理人員,組織參加知識產權培訓;

      (五)履行本辦法提出的各項知識產權管理義務,履行信息登記和報告義務。

      第三章 知識產權權屬與合同管理

      第九條 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及權益分配依法實行合同管理。某單位獨立承擔、多個單位共同承擔、某單位委托第三方開發的課題或子課題,在簽訂任務合同書、子課題或委托協作開發協議中要對實施核電專項所取得科研成果及知識產權的歸屬、權益分配、使用、許可、保密、法律責任及義務等相關事項進行明確約定,對已有知識產權進行界定。未做出明確約定的,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十條 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屬于國家,由課題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并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除上述規定的情況外,核電專項課題、子課題、示范工程、委托第三方的研究任務等產生的知識產權、研究成果以及相關權益屬課題責任單位,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做出明確約定的,按照《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的相關條款執行。

      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無償實施。

      第四章 知識產權創造和保護

      第十一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將知識產權分析貫穿于課題實施全過程。制定課題知識產權策略,跟蹤、研究國際主要競爭對手知識產權保護態勢及其對本課題研發及產業化的影響,及時提出應對之策;課題立項論證、中期評估和驗收階段,均須提交知識產權分析報告;涉及重大知識產權風險、對課題重大調整和防范知識產權法律風險的重大舉措,應及時上報,經牽頭實施單位審核后,由牽頭組織單位審定。

      第十二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與管理貫穿于課題實施全過程。對已具備申請專利條件并適于專利保護的新技術、新產品,應適時申請專利,專利申請后方可進行技術鑒定、發表書面文字材料、公開展示、銷售產品、對外提供產品(樣品、樣機)等;對于有國際市場前景的新技術、新產品,應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國外專利。

      第十三條 核電專項所開發的計算機軟件,要根據創新特點和市場需求,確定知識產權保護策略,必要時應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專項開發的新產品及服務,應適時進行商標注冊,打造優質品牌。

      第十四條 對于不宜公開的技術內容,作為技術秘密保護。技術秘密持有單位負責界定、標識保密信息,確定密級,限制接觸人員,實施保密管理。與核電專項有關的論文、學術報告、專利申請等,不得涉及專項的技術秘密,發表及發布論文、學術報告前、提交專利申請前,課題責任單位負責保密審查和登記,并報牽頭實施單位備案,納入分項知識產權數據庫,另需標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經費資助”字樣。

      第十五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制定、落實課題技術秘密管理辦法,確保開發和第三方技術秘密的安全性。技術秘密持有單位負責對核電專項技術秘密的載體進行標識、隔離和保密管理,禁止通過公共互聯網絡傳遞、上傳核電專項的技術秘密,并限制接觸使用的范圍和人員。參加國內外展覽和國際交流,涉及核電專項的內容須經過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或保密審查部門審查,不得涉及核電專項的技術秘密,參展和交流內容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

      第十六條 參與核電專項課題的人員,接觸核電專項技術秘密、商業秘密的技術及管理人員等(簡稱涉密人員),須保守課題、相關引進技術和單位負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與單位簽訂保密承諾協議。涉密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仍負有保密義務,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實驗記錄、材料、樣品、產品、裝備、圖紙、計算機軟件等全部技術資料交所在單位并簽訂離崗保密承諾書。

      第十七條 課題實施過程中,涉及技術引進或技術合作中的國外技術或保密信息的要嚴格履行相關合同或保密協議約定的知識產權權利義務。使用或接觸上述國外技術或保密信息的單位對涉密人員和涉密信息、資料、圖紙、數據等要實施有效管控和保密管理,任何接觸或使用上述信息的單位及人員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對外披露、公開。

      第十八條 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由知識產權擁有(持有)單位負責維護管理,重大創新的專利放棄前、重要技術秘密公開前、重要商標放棄前,需要進行市場評估,并在放棄前一個月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必要時由總體組進行評估,認為不宜放棄、公開的,知識產權擁有(持有)單位不得放棄、公開。

      第十九條 課題責任單位可以在課題知識產權事務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維權、評估等事務費,不足部分由知識產權權利人承擔。課題驗收后,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負責保障知識產權的保護、維護、維權、評估等經費。

      第二十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及時統計相關知識產權信息,內容包括知識產權類別、申請號和授權(登記)號、申請日和授權(登記)日、權利人、權利狀態等,定期報牽頭實施單位,牽頭實施單位匯總報牽頭組織單位。

      第二十一條 牽頭實施單位負責建立核電專項內部分級公開、交流便利、安全可靠的分項知識產權管理信息平臺(涉密內容除外)。課題責任單位負責報送知識產權信息,納入分項信息系統。

      第五章 知識產權運用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動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許可和運用,加快知識產權的商品化、產業化。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應優先、優惠或無償以普通許可方式在專項相關課題、示范工程中實施使用,相關的知識產權權利人有義務授予其它項目、課題實施許可。許可方和受讓方書面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承擔履約責任,許可協議不得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二十三條 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不得獨占許可,原則上不得以排他方式許可。鼓勵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首先在境內推廣使用,境內普通許可實施的經牽頭實施單位匯總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向境外的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者向境外許可實施的,經牽頭實施單位審核匯總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對批準機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鼓勵專項任務承擔單位間開展聯合攻關,定期開展技術成果交流,加速形成我國先進核電技術,鼓勵任務承擔單位建立多種形式的知識產權聯盟,確定合作共贏的聯盟運營模式,加速科技成果在產業領域推廣應用。

      第二十五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積極將核電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納入國家標準,積極參與相關國際標準的制定。

      第二十六條 課題責任單位負責監視市場,積極維護知識產權。發生知識產權糾紛時,相關單位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在采取司法途徑前,報牽頭實施單位,重大糾紛由牽頭組織單位協調。

      第六章 考核與獎勵

      第二十七條 牽頭實施單位應對所牽頭課題的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定期考核,將相關情況匯總報牽頭組織單位。

      第二十八條 驗收材料中應對課題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說明,并提供相關文件,包括:專利申請和授權文件、技術秘密清單、商標注冊及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法律文件、科技報告、論文等,必要時對項目研發中與第三方的知識產權關系進行說明。未能完成任務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應提交情況說明報告。專家組驗收意見中,應對課題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情況做出相關評價。

      第二十九條 知識產權擁有單位按照《專利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為核電專項做出貢獻的發明人、設計人、科研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應用、知識產權保護做出貢獻的有關人員予以獎勵和合理的報酬。

      第七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條 課題責任單位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專項實施全過程管理,促進技術創新,保護創新成果,促進知識產權運用,履行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對于多個單位聯合承擔的課題,參與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運用、管理、風險防范等責任和要求。

      第三十一條 核電專項的研究、管理和參與人員應當提高知識產權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做好相關知識產權工作。

      第三十二條 因未履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和本辦法,造成預期目標無法實現、知識產權流失或其他損失的,由過失單位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賠償責任。課題責任單位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參與課題實施及管理的人員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各牽頭實施單位應制定分項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細則,報國家能源局備案。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加強核電重大專項驗收管理補充通知全文如下

      一、進一步加強預驗收工作,完善預驗收管理制度。

      預驗收是確保課題順利驗收的前置條件,是核查任務落實、規范資金使用、防范財務風險、銜接成果應用的關鍵環節。各單位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預驗收工作。

      (一)牽頭實施單位負責組織課題預驗收,在預驗收開始前一周,將預驗收工作安排報能源局核電司。

      (二)預驗收原則上以現場核查為主,時間安排上要充裕,確保專家能夠全面、仔細地完成核查工作。對于具有產業化目標的課題,預驗收專家組要有業主代表參加。對于中央財政資金投入大、對重大專項目標實現有重大影響的課題,邀請三部門聘請的重大專項監督評估組專家參與預驗收工作。核電司根據課題情況以觀察員身份參加。

      (三)預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必須明確提出具體的整改要求,課題承擔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完成整改,經預驗收專家審查確認合格后,方可申請正式驗收。

      二、強化財務審計管理,嚴格把好財務驗收關。

      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基礎和主要依據,必須切實加強財務審計管理工作,完善組織保障,明確責任制,保障財務驗收的質量。

      (一)課題承擔單位必須建立并完善重大專項項目財務管理組織體系,專人負責,落實責任,服務科研人員管好、用好科研經費。

      (二)嚴格會計師事務所的遴選。參與核電重大專項課題財務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財政部發布認可的名錄中,按照嚴格的程序擇優遴選。

      (三)財務審計應在預驗收前完成。審計過程中與被審計單位有爭議的事項,應該在審計報告中完整披露,由財務驗收專家最終決定。對于財務審計發現的問題,課題承擔單位須完成整改并獲得確認后,方可進行財務驗收。審計中發現課題承擔單位有重大違法、違紀、舞弊問題以及影響審計獨立性等情況的,應及時向能源局核電司報告。

      (四)審計報告應全面反映課題支出情況。聯合單位中央財政撥款在200萬元以上(含)的,應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分本;聯合單位中央財政撥款在200萬元以下的,應單獨列示經費支出明細表。

      (五)會計師事務所應派課題審計人員參加預驗收和正式驗收,介紹課題審計情況,并回答專家提出的問題。會計師事務所應對業務執行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保密,不得將被審計單位的資料對外泄露。

      (六)能源局核電司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和審計報告使用者的評價意見以及監督檢查情況建立會計師事務所的業績檔案,作為審計業務委托的重要依據。

      (七)2008-2013年期間立項課題,在財務預驗收時,課題承擔單位須補充提交與合同書、財政部核定預算(數據及內容)一致的預算書,經財務預驗收專家組審核確認后,由能源局核電司在正式驗收前認定。2014年以后立項的課題,課題預算書與合同書同步審核、同步簽訂。預算書應明確列示聯合單位的經費分配,并與合同書第四章保持一致,預算編制深度原則上應達到“課題—子課題—專題”三級。

      (八)嚴格履行課題預算調整程序。由課題承擔單位審批的調整事項,應提供完整正式的內部審批文件和備案文件,對預算調整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等進行充分說明,由財務驗收專家組在正式驗收時予以確認。

      三、規范驗收材料,強化知識產權管理。

      驗收材料是重大專項課題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重要的科技資源。驗收材料應全面、系統反映科研過程中任務研究及經費支出等內容,突出體現知識產權成果,聚焦自主創新。

      (一)除《大型先進壓水堆及高溫氣冷堆核電站重大專項項目(課題)驗收管理制度(試行)》已規定內容外,驗收文件資料還應包括:

      1.預驗收整改落實情況報告(附預驗收專家復查意見)。

      2.科技報告。

      3.知識產權分析報告。

      4.課題檔案清單,內容包括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技術和管理檔案。

      5.課題執行過程中提出的各類申請、備案及批復文件的復印件,包括課題延期、預算調整、資金墊付與歸墊等事項。

      (二)課題驗收時,課題承擔單位應提供一套完整的科研檔案資料備查,科研檔案資料不完整的,驗收時一票否決。

      (三)驗收材料中應重點對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成果再開發和產業化前景預測進行相關說明。未完成任務合同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課題承擔單位應予以說明。在專家組驗收意見中,應對課題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情況做出相關評價。

      (四)規范驗收文件資料填報格式。課題自評價報告、科技報告、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報告、財務驗收報告須使用重大專項軟件填報,其中自評價報告、科技報告填報軟件下載地址:www.nmp.gov.cn,財務驗收管理系統軟件下載地址:www.nstf.org.cn。

      (五)通過驗收的課題應在驗收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課題檔案歸檔工作,并將根據驗收專家意見修改完善后的驗收文件資料,匯總報能源局核電司,書面材料一式兩份和電子版(光盤),兩者內容應完全一致。能源局核電司核查驗收文件資料,確認合格后,下達驗收結論書。

      四、建立科技報告制度,實現專項成果及科技資源共享。

      核電重大專項產生的科技報告,是國家重要的戰略資源。建立科技報告制度,有利于推動核電專項成果開放共享,加快推進我國核電及相關產業技術進步和自主化進程。

      (一)科技報告是課題驗收的重要考核指標,納入課題合同管理。科技報告的完成情況,作為課題驗收的前置條件,未按要求提交科技報告的,將不予驗收。

      (二)2014年以后立項課題,在課題合同書中明確約定提交科技報告的最低數量、類型和時間。2008-2013年期間立項課題,驗收前須提交本課題產生的一份或多份科技報告,原則上一個課題除形成一份總報告外,每個子課題應獨立形成至少一份報告。

      (三)課題承擔單位要嚴格按照國科發專[2013]589號文規定的格式撰寫科技報告。驗收階段提交的科技報告,通過自評價報告填報軟件撰寫,隨驗收材料一并提交;執行過程中提交的科技報告,使用科技報告填報軟件撰寫,隨時提交電子版和書面材料(一式兩份)。

      五、定期開展評估,強化責任考核,形成長效監管機制。

      通過設立評估環節,健全科技資源使用責任考核體系,從制度上加強對重大專項實施過程的監管,提升重大專項課題篩選、立項、調整等過程的決策與管理水平。

      (一)加強課題實施過程管理,建立任務評估與經費支持方式、劃撥及調整掛鉤的機制。各課題承擔單位應對照任務合同書,對階段目標和關鍵任務點的完成情況進行自查,能源局核電司定期進行抽查,并根據檢查情況進行考核。

      (二)同一單位申報新課題時,將充分考慮已立項課題的執行和驗收情況;對于目標偏離、管理渙散、進展緩慢、執行不力的課題,將對課題承擔單位主管領導和課題負責人進行約談,情節嚴重的,將予以終止或者調整,并取消該負責人繼續承擔核電重大專項任務的資格,不再受理該單位后續課題申請。

      (三)建立課題后評估機制。在課題驗收后,對其成果應用狀況,特別是對重大戰略性產品的產業化及其對相關產業發展的支撐作用和效果進行綜合評價,建立國家能源局重大專項誠信檔案。

      請各分項牽頭實施單位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分項特點,將落實本通知的具體方案于2013年12月15日前報能源局核電司備案。

    來源: 中國新聞出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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