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傳統能源的日益緊缺,新能源的開發與利用得到世界各國的廣泛關注,越來越多的國家采取了鼓勵新能源發展的政策和措施。自2010 年以來,中國政府將“調結構”作為宏觀經濟發展的重中之重,能源結構優化升級已是大勢所趨。風電作為新能源領域最成熟的能源開發方式,近年來在中國發展迅速。來自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的數據表明,2012 年中國風電并網總裝機容量為60.83GW,發電量100.4TWh。2013 年伊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的公告。
1 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政策的介紹及對風電行業的影響
1.1 政策出臺背景
為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節能等產品的推廣使用,國家出臺了多項中央財政補貼。對于中央財政補貼是否屬于應稅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問題,基層稅務機關存在爭議,因此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 年1 月8 日發布了第3 號公告——《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明確表述了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2 政策解讀
為便于政策的理解和執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3 年1 月22 日發布了《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解讀》。文件明確表述:“為便于補貼發放部門實際操作,中央財政補貼有的直接支付給予銷售方,有的先補給購買方,再由購買方轉付給銷售方。我們認為,無論采取何種方式,購買者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格,均為原價格扣減中央財政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1.3 優惠政策對風電行業的影響
由于風電投資大、收益率低、投資回報周期長,風力發電企業投資的經濟效益遠低于其他高利潤行業。2012 年,全球蕭條的CDM清潔發展機制市場使得風力發電企業的盈利能力更是被大幅削減。2013 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中央財政補貼不征收增值稅的公告,極大地鼓舞和振奮了風電行業的信心和勢氣,促進了資本市場上投資者對風力發電企業的更多關注,也對引導資本市場向風電行業持續流入資金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2 風電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不征收增值稅在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國稅發第3 號公告及其解讀政策發布后,風力發電企業積極與稅務征管部門和電網公司進行了政策執行程序上的充分溝通。溝通中遇到的普遍問題是:
1基層稅務機關認可風力發電企業收取電網公司的電價補貼收入為不征稅收入,不用繳納增值稅;
2與風力發電企業結算的電網公司認為財政撥付給電網企業的資金為中央補助資金,而電網公司轉付給風力發電企業的補助資金為企業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應開具增值稅發票據以結算。
若按照電網公司要求的結算方式結算,風力發電企業將享受不到補貼電價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的稅收優惠。
3 對風電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不征收增值稅在執行中存在問題的探討
一風電企業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屬于中央財政補貼
縱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關于完善風力發電上網電價政策的通知》,國家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共同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新能源政策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出:
1眾所周知,風力發電電價由兩部分構成:一部分是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一部分是可再生能源補貼。目前電網公司每月只是給風力發電企業結算第一部分即標桿電價部分,另一部分需要由各省財政廳定期分批上報財政部,經過審核后,財政部再分批下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這部分資金大約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時間才能收到。財政部已經公布了四批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目錄。
2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
3從可再生能源補貼實際撥付的流程來看:補貼資金先由財政部直接撥付給各省財政廳,再由各省財政廳轉撥付給電網公司,最后由電網公司撥付給風力發電企業。完全是按照中央財政預算資金的撥付流程進行資金撥付的。
綜上所述,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屬于中央財政補貼范疇,應免予征收增值稅。
二電網公司撥付給風電企業的可再生能源補貼,實質為轉付中央財政補貼行為
分析《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的通知》財綜〔2011〕115 號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12]102 號等文件,可以看出:
1電網企業收購風力發電企業上網電量所發生的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的差額費用,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資金提供支持,而非電網公司自身承擔。
2 財政部根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資金申請等情況,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撥付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3為保證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撥付的及時性,省級電網企業、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根據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和實際收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上網電量,按月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結算電費。
4風力發電企業收到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實質是由中央財政先將可再生能源補貼撥付給購買方——電網公司,再由電網公司轉付給風力發電企業的,并非等同于一般企業之間的正常經濟往來。電網公司自身承擔支付的風電收購電價,為國家規定的當地風電標桿電價扣減可再生能源補貼后的金額。根據現行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風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由于其取得渠道是中央財政,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無需開據增值稅發票。
三風電作為最具代表性的可再生能源,能否享受到政策優惠,關系到政策執行的效果
可再生能源發電主要包括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在這幾種新能源方式中風力發電是目前技術最成熟、最適宜大面積推廣的新能源開發方式。
由此可見,風力發電企業是否能享受到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直接關系到《關于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及其解讀政策執行的效果。
四風電企業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結算方式的采用及協調
由于風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完全符合國稅第3 號公告及其解讀的中央財政補貼的范疇,應免予征收增值稅。因此我們建議在發電企業與電網公司結算補貼電價收入時開據收據作為結算憑證,以確保風力發電企業能享受到國家的稅收優惠。
研讀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門相繼出臺的優惠政策也可以看出國家是鼓勵新能源事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的出臺和落實是為了能讓新能源企業享受到實實在在的優惠。希望相關部門能就風力發電企業取得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收入不征收增值稅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給予相關的積極指導和協調。
來源: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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