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新增了諸多內容,比如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為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突出問題首次引入“按日計罰”制度等。
針對草案二審稿的這些新變化,在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展開熱議。
政府環保行為需要規范、制約
近來,環境保護方面的負面新聞頻頻出現。在看到各種顏色的污水排進河流、黑煙滾滾排入大氣等讓人痛心的鏡頭時,媒體也捕捉到一些地方環保局在監督方面失職情況。比如,在企業違規排污時,有的環保局不是認真監管,反而起了通風報信的作用,一旦要檢查了,就通知企業趕快把污水處理裝置開起來,檢查完了,就把裝置關掉……
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對廣受詬病的環境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問題進行了明確,對相關人員的不作為、亂作為行為明確了從記過直至引咎辭職的處分規定。
對此,鄭功成委員建議,對于主管部門的作為與不作為,法律還要更清晰一點。即要賦予足夠的權力,也要有更明確的行政責任追究。如57條第5項,偽造或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就不能給予行政處分了事,而應是刑事犯罪的問題。因此,這一條能否再分一個層次,應該更加明確、具體、嚴格一些。
劉振偉委員說:“現在出現的很多問題,與監管不力,執法者責任心、主動性不強關系很大。很多問題,不是未發現,不知情,而是睜只眼閉只眼,像污染排放,明明知道偷排,就是沒有動真格去管,這是最要命的。”劉振偉發出建議,強化對基層監管的要求,對不嚴格執法的要定責。
辜勝阻委員的意見更顯尖銳,他認為修訂環保法,應該研究清楚怎么修以及我們需要一個什么樣的新法。其中,新的環保法如何規范和約束政府的環保行為,是個非常重要的問題。
“老法偏重對企業的管制,忽視了對政府環保行為的規范和制約。這就會出現一個問題,如果地方政府和污染企業穿一條褲子怎么辦?誰來監督政府?所以我們現在去分析一下,大量環保案件中一個非常重要的責任就在政府。”辜勝阻說,地方政府已經“公司化”了,它要招商引資、要做經濟規劃、做產業規劃、做重大的項目,實際上一方面是“裁判”,同時它又是經濟發展的“運動員”,因為環保實際上和經濟發展是緊密聯系的。地方政府成為推動經濟發展中的主體,很多污染大戶同時也是稅收大戶,為地方貢獻了很多稅收、就業,往往地方政府對它是保護的。如果我們不改變法律只管企業不管政府的局面,那新法出來以后,從體制上很難避免現在出現的問題。
加大違法成本不能僅靠罰款
環保部門對企業處罰,是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進行,但按照現有規定,一些環境違法行為,最高才罰10萬元;而企業運行污防設施的費用,一個月高達100萬元。于是,在權衡處罰與利潤時,很多企業寧愿被罰,也不愿花高價買防污設施。這就是現實中環保領域“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最好說明。
為了扭轉這一局面,草案首次引入“按日計罰”制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對此規定,辜勝阻委員認為,加重違法成本靠罰款,力度很輕,好像環保就是征收罰款,實際上并沒有有效治理好污染。
“老法主要是以罰代刑,治理污染主要靠收排污費,靠罰款,靠行政的辦法,看來這是完全不能適應新形勢需要的,所以現在如何改變以罰代刑,推動污染入刑是非常重要的。”辜勝阻建議思考如何推動污染入刑的問題,以及如何把法院、檢察院現行的做法吸收到環境保護法的修改中。
“環境保護法已經頒布若干年,環境狀況并沒有明顯好轉,有的領域反而是日益惡化,說明我們目前的法律對破壞環境、污染環境行為的處罰不力。”劉振來委員說:“不出事不處理,老百姓不鬧事不處理,新聞媒體不曝光不處理,使得一些違法單位、違法個人的違法成本很低,造成違法主體很多,法不責眾,這是一個重要原因。”
為此,劉振來建議這次修改法律要加大對污染、破壞環境行為的處罰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違法成本,使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敢輕易碰這條“高壓線”,不敢闖這個“紅燈”。
王明雯委員則認為“按日計罰”制度比較好,但缺乏關于罰款的相關條款。她同時認為,草案法律責任部分比較單薄,建議在法律責任部分補充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責任方式,明確恢復原狀、生態修復、環境功能替代等責任形式。
王明雯還建議明確環境污染損害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規則。“環境污染屬于特殊侵權,受害人要舉證非常困難。這個法律當中應該明確規定在環境污染的損害訴訟中舉證責任倒置,由污染者自己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則推定他有責任,這樣更有助于維權。”
信息公開方能解環境污染之困
環境的好壞與每個生活在其中的人息息相關,然而,環境好壞的信息卻常常成為“不能說的秘密”。在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向社會征求意見時,很多人表達了“公眾對環境信息獲取困難重重”的困惑。
回應這一意見,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還賦予了公民、法人等向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環境信息的權利。
周天鴻委員表示,草案第44條提到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的各個方面,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申請獲取環境信息”,但是沒有提到如何應答。他發出疑問:“‘對申請獲取環境信息予以答復或者予以提供’這些字眼都沒有,申請信息能不能取得信息?”
呂祖善委員認為環境狀況透明是解決環境污染最根本的辦法。他表示,反思一下當前環境污染之所以存在這樣嚴重的問題,是三個“不”,即不嚴、不強、不透明。所謂“不嚴”,是法不嚴,執法更不嚴;“不強”是我們的執法能力、執法水平不強,包括手段、措施、標準不強;第三個最根本的,之所以執法不嚴,是因為環境狀況“不透明”。環保部再強化,光靠他也不行,關鍵要透明,要靠社會。
“我們好像還沒有這個決心,敢不敢把環境質量和污染源企業的污染狀況向社會公布?現在修改稿上已寫著考核的狀況向社會公布,但我覺得不光考核結果要透明,更重要的是把空氣質量、水質量、重點污染源企業每天排放狀況公布,有污染排放較大的項目建設之前向人民群眾公布,聽取群眾意見。我覺得把這個寫上,比什么考核,比罰5萬元、10萬元不知道強多少。”呂祖善同時認為透明也需要要正確引導,不能因為怕就老是不透明。他建議把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透明的問題在法律上明確。“對真正污染的企業、項目必須停,對環境質量和排污狀況必須透明。有這兩條我看是最管用的。”
來源:工人日報 作者: 張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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