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改委副主任談穩定農產品價格長遠之策:逐步提價


    作者:彭森    時間:2012-04-17





      保持物價總水平基本穩定,是關系群眾利益和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要工作。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物價工作。去年以來,政府把穩定物價總水平作為宏觀調控的首要任務,通過采取一系列穩價格、強監管、安民生的措施,物價快速上漲的勢頭得到遏制。但由于物價受多重因素影響,今年穩價安民的任務十分艱巨,關鍵是要妥善處理好四個重要關系。

      一、穩定物價與經濟增長的關系

      經濟增長、充分就業、物價穩定和國際收支平衡,是我國宏觀調控的四大目標。如何處理好經濟增長與物價穩定的關系,是世界各國普遍面臨的艱難選擇。我國社會各界對這一關系也存在不同認識。有觀點認為中國可以同時實現高增長和低通脹,就像本世紀初的2000—2006年,國內生產總值年均增長10%,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年均增長1.2%。現在看來,那段時間的“高增長、低通脹”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美國信息技術創新帶來的“新經濟”等因素密切相關,是特殊現象,不是經濟運行的常態。希望中國長期保持“高增長、低通脹”,只是一個美好的愿望。統計分析表明,改革開放33年,經濟年均增長9.6%、價格總水平年均上漲5.4%,其中1978年至1999年價格總水平年均上漲7.1%。

      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將長期面臨“兩個不可避免”的趨勢。一是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和城鄉居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對農副產品的需求將不斷增加,價格出現上漲趨勢不可避免。二是由于我國人多地少,人均資源占有率低,資源性產品價格、勞動力工資和環境保護成本等上漲的趨勢不可避免。據統計,2005年到2010年,我國工業企業原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指數累計上升了42%,土地交易價格累計上升了79.2%,農村用工成本累計上升了1.36倍。這些成本,遲早都要反映到最終價格上。

      需要強調的是,物價上漲與通貨膨脹雖有聯系,但絕不能簡單地把物價上漲等同于通貨膨脹。在經濟轉型、快速發展階段,適度、溫和的物價上漲不僅是難以避免的,也應是可以承受的。我們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需要推進資源性產品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這在客觀上會增加企業生產成本和城鄉居民生活成本,造成一定程度的價格上漲。但只要物價漲幅控制在合理區間內,明顯低于經濟增速,明顯低于居民收入增長幅度,那么,這種可控的、溫和的物價上漲就是社會可承受的,也是宏觀政策可接受的。

      對此,人們可能錯誤地理解為這是一種“通脹無害論”,甚至是“通脹有益論”。實際上,我們強調的是在經濟快速增長的過程中,一定程度的價格上漲難以避免,這恰恰說明了保持物價穩定的艱巨性與復雜性,說明了穩定物價工作的長期性。

      二、政府與市場的關系

      30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的一個明顯標志,就是通過調放結合,逐步放開了數以萬計的國家控制的商品價格。目前,90%以上的生產資料價格、95%以上的生活資料價格已由市場決定。但在現實中,對于價格形成仍存在片面認識。一種觀點是既然由市場形成價格,政府就不應該“管”價格;另一種觀點是“政府萬能論”,特別是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這種觀點重新抬頭,在不少領域還有所強化。因此,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十分必要。

      首先,必須始終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方向。改革實踐證明,充分發揮價格的市場信號作用、經濟杠桿作用,更有利于發揮市場主體的自主性和創造性,從而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今后,要繼續堅持市場化的方向,進一步加快壟斷行業改革,引入競爭、打破壟斷,促進價格合理形成。能夠放開的價格,要創造條件進一步放開;暫時不能放開的,要逐步完善價格形成機制。

      其次,市場失靈并不等于政府萬能。市場不是萬能的,特別是在經濟發展面臨重大挑戰和危機時,必須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彌補市場缺陷,保持經濟的持續增長和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但要注意,克服市場失靈,不是由政府替代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作用。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政府的規劃、引導、調控固然重要,但根本上還是要靠市場的作用,特別是要靠價格信號的變動調動市場主體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節能減排的積極性。

      第三,要認真總結政府調控監管的經驗。近年,我們在應對價格上漲、推進價格改革的過程中,進行了一系列探索,積累了新的經驗。對于這些政策措施,要進行認真的總結,哪些是短期性、應急性、階段性的措施?哪些是長期性的政策取向,需要逐步機制化、法制化的?短期的政策措施什么時候退出,如何退出?這些都要進行認真的研究。

     

      在價格工作中,我們既要重視政府定價方面的工作,也要重視市場價格的監管工作。在市場價格調控監管方面,既要重視對價格總水平的調控,也要重視對價格行為的監管,特別要加強對價格壟斷案件的查處。具體來說,在生產領域,對于實行政府定價商品,主要通過完善價格形成機制,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企業擴大生產、保障市場供應。對于實行最低保護價的商品,要根據生產成本的變化及時調整,以保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綜合運用經濟、法律、行政手段規范市場價格秩序,克服市場的盲目性。這些年來,我們采取的約談、價格監督檢查、生豬調控預案等,都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制定生豬調控預案目的就在于防止生豬生產的周期性波動,防范生豬生產大起大落導致的價格大漲大跌。在消費領域,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和自然壟斷的行業,要進一步加大監管的力度,完善定價規則,通過征收特別收益金、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手段,防范經營者牟取超額利潤。對于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加強價格監管,維護良好的價格秩序。在重要商品價格出現過快上漲時,要通過補貼、臨時價格干預等多種形式緩解物價上漲對相關群體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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