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監會新規:試運期電網不得盤剝電企


    時間:2011-10-20





    根據國家電監會19日出臺的新規將進一步確保電力企業發電機組在進入電網前的“試用期”內的收益不被“盤剝”。

    中國的新建發電機組在正式進入電網實施商業運行前,都有一個調試運行期,但以往對于該調試期內的上網電價的要求并不明確,只是規定由政府主管部門規定或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協商確定。

    但在實際操作中,國家電監會在去年4月~9月實施的全國排查發現,少數電網企業存在延長調試期和調試電價為零的現象,違反了國家電價政策,讓一些新機組“白發電”。

    電監會19日公布的《發電機組進入及退出商業運營管理辦法》下稱《辦法》明確要求,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上網電價簡稱調試電價按照當地燃煤發電機組脫硫標桿上網電價的一定比例執行。其中,水電按照50%執行,火電按照80%執行。

    由于試運行企業電網企業折價從發電機組上收購的電量以電網一般性電價賣出,其中折價同正常上網電價就對電網形成了一份差額收入。按照此前的要求,這份差額收入需要在電網和發電機組之間進行分配,但電監會在前述排查中發現,有關電網企業未在規定時間內按照市場規則要求,對差額資金進行合理分配。

    按照電監會在《2010年電力監管年度報告》中的統計,截至2010年8月,各網省電力公司除內蒙古電力公司外向發電企業分配的差額資金在專項治理前僅有1.56億元,但經過電監會排查治理后,這一差額一下子上升為10.02億元含電網企業退付延長發電企業調試期、調試零電價等資金,也就是說電網企業此前隱匿了8.46億元未向發電企業及時分配。

    為杜絕這樣的情況,維護市場公平,《辦法》要求,新建發電機組調試運行期差額資金的50%納入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補償資金,其余計入電網企業收入。電網企業應做好差額資金的統計工作,按規定管理使用輔助服務補償資金,按年度向相應電力監管機構備案。


    來源:中國能源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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