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二五在海洋陸地開采石油 部分物資免征進口稅


    時間:2011-09-02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為支持我國海洋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經國務院批準,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海洋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開采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國領土內的沙漠、戈壁荒漠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自營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在經國家批準的陸上石油天然氣中標區塊內進行石油天然氣開采作業的中外合作項目,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開發作業的《免稅物資清單》所列范圍內的設備、儀器、零附件、專用工具,在規定的免稅進口額度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來源: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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