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上風電發展正步入有序時代


    作者:段貴恒    時間:2011-08-04





      兩部門聯合下發的海上風電實施細則屬于原則性規定,風電場選址還應根據沿海各省市不同情況具體分析,深水遠岸致海上風電場成本增加,期待從適當補貼和減免措施上予以支持


      7月13日,國家海洋局網站正式對外公布了7月6日由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聯合下發了 《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此細則針對海上風電項目前期、項目核準、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等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工作,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以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建設管理程序,促進海上風電健康有序發展。


      統籌管理為其他領域發展預留空間


      近期舉辦的“2011上海國際海上風電及風電產業鏈大會”上,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副所長李俊峰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曾提到,我國海上風電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經驗不多,現在真正運行的就一個上海東海大橋海上風電項目。“目前我國海上風電發展整體處于發展的初級階段,有三四個潮間帶項目在做。”據記者了解,這里面除技術因素外,各地在編制海上風電規劃、開展項目前期工作過程中,遭遇到的主要問題就是項目建設用海管理和部門間協調問題。


      細則提出了“雙十”原則,即要堅持節約集約用海原則,編制環境評價篇章,避免對國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響。海上風電場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千米、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同時,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典型海洋生態系統、河口、海灣、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等敏感海域,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這是一種原則性規定,目的在于統籌協調風電場址的規劃管理。”國家能源局風電標準委員會委員,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副總工程師李健英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在做風電場址規劃選擇時,必須進行兼顧性考慮,也就是說風電場規劃選址須經國家海洋規劃管理部門同意,場址須符合海洋整體功能區劃,海島保護規劃以及海洋環境保護規劃,進行綜合考量。


      2010年6月建成的上海東海大橋10萬千瓦海上示范風電場,是在歐洲之外唯一建成投產的海上風電場。設計施工單位即為上海勘測設計研究院。雖然是在細則出臺之前已經投產,但東海大橋風電場平均水深已達10米,平均離岸距離在8千米~13千米。


      “具體情況也要具體分析,大原則只要符合海洋功能區劃。”李健英告訴記者,沿海省份都有灘涂,但相比之下蘇北地區灘涂多一點,細則對這一地區風電場選址可能影響會大一點。目前沿海省市進行包括填海圍墾等在內的海洋開發計劃,國家都有統一部署,細則出臺,為其他領域發展預留出了足夠的空間。


      深水遠岸成本增加 經濟性有待考證


      正在制定的“十二五”能源規劃和可再生能源規劃中,我國海上風電的發展目標是:2015年建成500萬千瓦,形成海上風電的成套技術并建立完整產業鏈;2015年后,我國海上風電進入規模化發展階段,達到國際先進技術水平,到2020年建成海上風電3000萬千瓦。


      今年6月召開的全國海上風電工作座談會上,在當前重點做好的工作當中曾特別提出,要采取招標競爭與新技術示范相結合方式推動海上風電建設,同步提高海上風電的經濟性和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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