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稅胎動 能源企業加快轉型是出路


    時間:2011-02-22





    醞釀多年的環境稅在“十二五”開局之年有了明顯“胎動”。據悉,環境稅征收方案已經獲得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環境保護部三部門通過,上報至國務院,而碳稅方案已上交全國人大,可能在環境稅之前通過人大批準。

    根據上報方案,環境稅鎖定的范圍是SO2、廢水和固體廢物在內的三種污染物和二氧化碳。石油石化行業是公認的高耗能、高污染行業,必然會成為重點征稅對象。即使環境稅開征后的稅率和此前的費率差別不大,但由于稅收具有強制性,對企業的壓力也不小。

    前有資源稅,后有環境稅,不少石油石化企業開始擔憂“奶酪”會因此被大幅切割,消費者則猜測我國油氣產品及化工產品價格將有較大波動。

    短期影響有限

    新稅法的出臺必然會伴隨著一系列的變革與發展,企業起初的擔憂是理所當然的,消費者對價格的敏感也不難理解。但業內專家認為,開征環境稅短期內對石油石化企業的影響不大。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稅收政策研究室研究員許文致力于環境稅相關研究工作。據他分析,雖然開征環境稅會增加石油石化企業的稅收負擔,減少收益,但影響的大小取決于環境稅稅率水平的高低。

    “對于污染物排放征收的環境稅實際上是對現行排污收費的費改稅。”許文表示,如果開征后的環境稅稅率與原有排污收費的征收標準不變或提高不大,對行業和企業的稅負并不會增加很多。

    根據方案給出的建議稅率:SO2和固體廢棄物的稅率為2元/公斤,廢水污水的稅率為1元/噸,CO2的稅率為10元/噸。現行SO2排污費的征收標準是0.63元/公斤,可以看到SO2稅率有較大提高,對于SO2排放量大的企業會有一定影響。而從二氧化碳10元/噸的稅率來看,這樣的稅率水平是較低的,對行業的影響并不是很大。

    同時,中國石油財稅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陳建榮也認為,征收環境稅的目的是以此為工具進一步落實節能減排政策,而非增加企業負擔。隨著環境稅征收范圍的擴大及稅率的提高,國家可能會采取降低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等措施來減少環境稅給企業帶來的影響,從而實現環境保護和促進經濟健康發展相協調。

    對于征收環境稅對我國石油和化工產品價格的影響,許文分析,石油化工產品的價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當環境稅稅率水平不高時,不可能推動石油和化工產品價格大幅度提高。在產品市場需求不足的情況下,企業也難以向下游轉嫁稅負,不會引發產品價格的波動。此外,他說:“我國對油氣產品實行較嚴格的價格管制,因此,即便開征環境稅,石油和化工產品的價格也不會有較大幅度提高。”

    長期影響深遠

    環境稅開征對企業短期內的影響有限,但是,從長遠來看,影響卻非常深遠,不容忽視。

    我國現行排污收費存在的一個主要問題是征收標準偏低。現行排污收費對廢氣和污水的征收標準分別是0.6元/污染當量和0.7元/污染當量,對應到SO2和COD則分別是0.63元/千克和0.7元/千克。根據發達國家的經驗,隨著環境稅的逐步推行,為了達到征稅目的,適度提高稅率水平是非常有可能的。

    陳建榮表示:“為了減少對行業發展和經濟的沖擊,我國征收環境稅從比較低的稅率開始是明智選擇。但今后必然會逐漸增加稅率到一個能夠明顯抑制排放的稅率水平。”當前,國內部分地區實際上已經提高了排污收費的征收標準。如江蘇將SO2和COD的征收標準提高了一倍,分別為1.26元/千克和1.4元/千克。

    環境稅的開征將促進我國環境治理真正步入法制化軌道,相關企業尤其是高污染、高排放企業以稅治污已是不可逆轉的潮流。但業內專家分析,征收環境稅的深遠影響對各石油石化企業而言,留出了充足的緩沖時間。

    去年金秋,十七屆五中全會一致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開征“環境保護稅”。這與過去政府文件中提出的“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的提法相比,表明了我國開征環境稅的步伐將加快。但是,許文分析認為,環境稅的設計和實施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作,涉及稅制設計、與其他稅種的關系、稅率的測算、征收成本,以及實施環境稅對經濟社會影響分析等。因此,在各方面問題沒有解決之前,還很難一下子全面推開。

    當前的環境稅征收方案只明確了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的職責,其他相關部門的職責并未體現,資源稅開征后的利益分配和協調機制也尚未理清,需要時間完善。此外,根據資源稅上報方案,在全國范圍內開征資源稅前,相關部門要在討論一致后,先選擇部分重點城市進行試點。等試點方案成熟后,再加快環境稅立法的推進,這也需要一個過程。陳建榮表示,如果環境稅采用人大立法的方式,僅按照立法程序的要求,所需的立法時間也不短。除非將其列入消費稅下的稅目中,或以《條例》的形式出臺。

    加快轉型是出路

    在計稅依據上,環境稅征收方案的研究者們提出的標準是:污染排放稅以生產所產生的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為依據。對實際排放量難以確定的,根據納稅人的設備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其排放量。碳稅則以對產生CO2的煤、石油、天然氣等化石燃料按照含碳量測算排放量為依據。

    “由此可以看出,我國開始貫徹OECD環境委員會早在上世紀70年代提出的‘誰污染,誰繳費’的原則。”陳建榮表示,“稅”相對“費”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制度成本節約的優勢,因此,在當前節能減排的嚴峻壓力下,財稅部門也在積極向發達國家學習,考慮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這是大勢所趨。我國的石油石化企業應該及早看到這樣的發展走向,轉變觀念,調整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努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

    許文也認為,今后各石油和石化企業在做投資和發展規劃的時候需轉變觀念,考慮使用低碳技術和能源,以促進經濟體系盡早向低碳經濟轉換。

    首先,要在前期積極主動地加大在污染治理上的投資,減少污染物的排放,為今后發展減輕環境稅負擔。從環境稅制度設計角度來看,目的是激勵企業進行污染治理,而不是取得收入。因此,對于積極進行污染物減排并達到一定程度的企業,政府可能會給予一定的優惠。比如,對企業污染治理設施的投資,通過財政補貼等措施加以獎勵。如果前期工作做足了,后續享受優惠政策便是水到渠成的事情。

    其次,各企業要像對待技術研發、對待生產經營一樣重視環保,加快環保技術的創新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工藝改進,實現對環境污染從末端治理向前端減排的轉變,進而提高未來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第三,各企業要有意識地提高對污染物排放的監測能力和水平。這有助于今后準確掌握污染物排放情況和正確進行納稅申報,不僅可以減少環境稅征收中的爭議,而且能避免在稅收申報不準確時遭受損失。

    當然,環境稅的開征會引發一大批新興產業的蓬勃發展,比如脫碳、儲碳、碳利用產業,清潔煤產業,節能產業,可再生能源產業等。這些都是各石油石化企業需盡早預測到,并根據企業自身發展特點,進行合理選擇的方向。

    來源:中國經濟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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