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化是未來電力發展的基本取向,發揮市場在電力生產、輸送、消費環節資源配置和效率改進的基礎性作用,是電力市場化的根本要求,其實現機制就是電力市場機制。
價格、供求機制的缺陷
我國目前的電能商品價格還不屬于“供求價格”,價格機制也不屬于自由價格機制,而是基于生產成本的“成本價格”,屬于政府管制價格機制。因此,現行的電力價格機制還難以發揮市場在配置資源、效率改進的基礎性作用。
供求機制在競爭性市場和壟斷性市場中發揮作用的方式和績效是不同的。我國電力市場還處于“單一購買者模式”下,銷售市場壟斷經營。由于價格機制、供求機制的缺陷,獨立發電商之間的競爭并沒有產生預期的市場績效,主要問題在于消費者沒有參與到電力競爭中來,消費者基本上沒有消費選擇權、更不用說“自主消費”了;加上煤電產業鏈的非對稱市場化制度安排,使得我國電力行業的競爭機制由于僅僅局限于發電環節而難有作為。
我國電力行業長期實行政府管制,電力企業的行為不僅與其承擔的責任和獲取的收益相脫節,而且還要承擔政府決策風險。
電能產品既是生產資料又是生活資料,是人類生產、社會的必需品,因而具有公共產品屬性。同時,電能屬于二次能源,在由一次能源(特別是化石能源)轉換過程中會產生副產品,引發環境污染和氣候變化,產生負外部性。因此,對電能商品的價格進行管制具有不可避免性。問題的關鍵已不在是否需要價格管制、而是如何進行價格管制。電能商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核心是如何權衡市場機制和非市場機制的制度分布,如何分配政府與市場在電價形成過程中的勢力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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