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出臺細則界定小煤礦補償標準


    時間:2010-06-11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近期為配套煤炭改革也出臺了《支持煤炭企業兼并重組資源配置政策和采礦權價款核準及處置政策》(下稱處置政策),對小煤礦企業的補償標準進行了界定。


      根據處置政策,15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或未參加兼并重組的小煤礦,河南省政府將退還剩余可采儲量的采礦權價款并適當予以補償。


      補償的標準分為兩種。一種為在上輪資源整合中列為單獨保留和獨立塊段并已一次性繳納采礦權價款的小煤礦,按剩余可采儲量的采礦權價款的2倍標準予以退還和補償。而對于在上輪資源整合中已整合的小煤礦,則按照1.5倍標準予以退還與補償。


      2004年,河南省政府出臺文件,要求重組企業開采規模煤礦單井生產能力不得小于15萬噸/年,新建煤礦開采規模不得小于30萬噸/年。但是,當時許多被兼并小煤礦并未進行實質重組,而是以代管、托管的方式得以繼續經營。


      “1.5倍標準應該是指那些被代管和托管的小煤礦企業。”銀河證券分析師趙柯表示。


      對于采礦權價款如何核算,處置政策指出,“剩余可采儲量乘以可采儲量單價為采礦權價款。”可采儲量單價則以采礦權出讓時的原評估單價為準。


      “原來采礦權的單價約為每噸1元-1.5元,按照現在補償標準,政府退還價款在每噸2元-3元左右。但現在經過數年發展,煤炭資源價款實際已達每噸6、7元,隨著資源的枯竭,以后單價應該會越來越高將。”汝州市一家年產能15萬噸的小煤礦主表示,按照目前補償標準,“怎么算都不合適。”


      同時,處置政策對兼并主體卻給予了較大的支持。


      處置政策指出,要適當減少新配置的資源價款。“兼并主體企業新配置的資源儲量在20倍之內的,出讓單價按照2009年省政府核議價格的80%執行;超出20倍則按照2009年核議價格執行;超出最低服務年限的部分資源,按照2010年核定價格執行。”


      根據處置政策,15萬噸/年的礦井服務年限不低于15年、30萬噸/年的礦井不低于20年、45萬噸/年的礦井不低于30年。


      另外,處置政策指出,兼并重組小煤礦新配置的資源價款可以分期繳納。具體為,兼并重組50個以內小煤礦分3年繳付,其中首付50%;兼并重組50個以上100個以下的,首付30%,3年交完;兼并100個以上的,首付30%,4年交完。

    來源:財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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