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海上風電管理體系,規范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秩序,促進海上風電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制定了《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辦法》,并于日前對外公布。
辦法稱,海上風電場應當按照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統籌考慮開發強度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原則上應在離岸距離不少于10公里、灘涂寬度超過10公里時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種海洋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自然歷史遺跡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河口、海灣、濱海濕地等重要、敏感和脆弱生態區域,以及劃定的生態紅線區內不得規劃布局海上風電場。
辦法明確,海上風電開發建設管理包括海上風電發展規劃、項目核準、海域海島使用、環境保護、施工及運行等環節的行政組織管理和技術質量管理。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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