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再提收費標準增幅約27%


    作者:陳益刊    時間:2016-01-19





      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1月15日,財政部網站發布《關于提高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下稱《通知》,為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自2016年1月1日起,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不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居民生活和農業生產以外全部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由每千瓦時1.5分提高到每千瓦時1.9分。


      據測算,這一征收標準較之前提高約27%。


      《第一財經日報》記者了解到,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另一部分是依法向電力用戶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上述征收標準正是針對后者。


      近些年,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征收標準逐步提高,起初由每千瓦時0.1分提至0.8分,2013年提至每千瓦時1.5分,2016年則提至每千瓦時1.9分。


      根據財政部數據,2014年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收入為491.38億元,比2013年增長64.9%。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比如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等等。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同幅度調整省級電網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價,確保將提高基金征收標準政策落實到位。此前因電價調整不到位,有關地區居民生活用電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的基金征收標準低于國家統一標準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將電價及時調整到位,嚴格執行國家統一規定的基金征收標準。


      《通知》強調,切實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等基金征收管理。企業自備電廠含利用余熱余壓發電、煤矸石發電等資源綜合利用和熱電聯產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以及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均應納入基金征收范圍,各地不得擅自減免或緩征。對企業自備電廠以前年度欠繳基金,要足額補征。(陳益刊)


    來源:一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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