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火電廠該存多少煤?國家發改委推出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


    來源:澎湃新聞   作者:王燦    時間:2017-08-29





      澎湃新聞8月28日從國家發改委網站獲悉,國家發改委研究起草了《關于建立健全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的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以及《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制度考核辦法(試行)》(下稱《考核辦法》),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指導意見》強調,完善和健全庫存制度是保障國家能源安全的客觀要求,是保證煤炭穩定供應的現實需要,是保障上下游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要條件,是規范煤炭合理庫存的有效手段,是促進煤炭價格處于合理區間的有力措施。
      《指導意見》提出,煤炭生產企業應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儲煤:設有儲煤廠的煤礦,當動力煤價格處于綠色區域時,應保持不低于5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下跌超出綠色區域下限時,煤礦應保持不低于7天設計產量的最低儲煤量;當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礦儲煤量可不高于3天設計產量。不設儲煤廠的煤礦,應根據《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范》有關規定,保持裝車倉最大設計儲煤量。對于煤炭經營企業,從事原煤、配煤及洗選、型煤加工產品經銷等活動的煤炭經營企業,最低庫存原則上不低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經營量。當市場供不應求、動力煤價格出現大幅上漲超出綠色區域上限時,煤炭經營企業最高庫存原則上不超過上一年度月均經營量。
      《指導意見》指出,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分為以下三種適用情形:一是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大幅上漲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高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囤積惜售,加劇供應緊張狀況。在此期間,可不考核生產和經營企業最低庫存,鼓勵各方加大資源投放,以滿足市場需求。二是當市場供過于求,價格大幅下跌至紅色區域時,加強對煤炭生產、經營、消費企業最低庫存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企業少存煤甚至不存煤,影響安全生產穩定運行。期間,可不考核最高庫存,鼓勵企業多存煤,以促進市場供需平衡。三是其他情形均對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進行考核。
      同時,《指導意見》還對重點燃煤電廠煤炭最低庫存和最高庫存試行規定(下稱“規定”)。規定顯示,最低庫存分為區域存煤標準、電廠存煤標準和特殊時段標準。
      按照區域存煤標準,山西、陜西、內蒙古等煤炭主產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15天耗煤量;其他地區的燃煤電廠,庫存量原則上不少于20天耗煤量。
      規定稱,為確保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用煤需要,有關電力企業要提前做好煤炭收儲工作,確保在用煤高峰到來前,將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再提高5-10天,其中燃燒褐煤的電廠的最低庫存水平在常態基礎上提高5天。
      當市場供不應求、價格連續快速上漲時,燃煤電廠庫存量應保持在合理水平,原則上不超過該電廠最低庫存量的一倍,迎峰度夏度冬及重大活動期間,最高庫存量可再適當上浮10—20天。
      《考核辦法》明確了考核原則,考核對象、主體、內容和方式,考核組織,獎懲措施等方面的內容。
      責任編輯: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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