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我國開展獨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三十周年。
近期,“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第三屆技術和科學支持機構TSO國際會議”以下簡稱“TSO國際會議”在北京召開。在會議上發布的由國家核安全局組織編寫的《中國核與輻射安全監管三十年征文集1984-2014》以下簡稱《文集》中,環保部副部長、國家核安全局局長李干杰發表了署名文章討論核安全監管所面臨的挑戰。
李干杰在《文集》中發表的署名文章《深入貫徹核安全觀全面實現核安全監管現代化》以下簡稱“《現代化》”中指出,當前核安全監管的主要矛盾是,核安全監管的有效性和權威性在當今核事業快速發展的歷史條件下人民群眾對核安全日益增長的需求之間的矛盾。
李干杰在TSO國際會議上介紹,國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最早由國家科委進行歸口管理。1998年,國家核安全局整體并入原國家環保總局,國家核安全局的職能得到整合優化;2008年,環保總局升格為環保部,并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2011年,國家核安全局業務職能部門從一個司擴充為三個司,核安全監管機構建設實現重大進展。
迄今未發生國際核能事件分級 2級及其以上的運行事件
李干杰在TSO國際會議上介紹,中國已建立了一套覆蓋全面、層級清晰的核安全監管技術支持機構組織體系。
目前,我國中央一級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機構由環保部國家核安全局三個核與輻射安全業務司、六個地區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和兩個技術中心組成,擁有一支高素質的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隊伍。六個地區監督站分別為華東、華南、西南、華北、西北和東北監督站,兩個技術中心分別為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各省以及部分地市級環保部門均建立了相應的輻射環境技術支持單位。
李干杰指出,目前,中國核安全監管專業人才隊伍的規模已達到局機關100人、中央本級1000人、地方10 000人。
李干杰介紹,國家核安全局對20臺運行核電機組、28臺在建核電機組、19座研究堆和臨界裝置、20座核燃料循環設施等民用核設施實施了核安全許可證管理;對11萬多枚在用放射源、12萬多臺套射線裝置實施了輻射安全許可證管理。
根據環保部的統計,截至2014年4月,我國共有商業運行核電機組20臺,均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業績,迄今未發生國際核能事件分級2級及其以上的運行事件。我國在建的28臺核電機組建造質量均處于受控狀態。
國際核能事件分級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簡稱 INES是指根據核電站事故對安全的影響做的分類,該分類由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的核能機構NEA設計。INES分級表將核事件分為7個級別:1級至3級稱為“事件”,4級至7級稱為“事故”。
同時,多年的監測結果表明,我國核電廠周邊環境輻射水平處于天然本底正常漲落范圍內。近10年來,我國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輻射事故年發生率由20世紀90年代的每萬枚6起下降至目前的每萬枚2起以下,輻射安全監管成效進步顯著。
因此,環保部核安全總工程師、國家核安全局副局長劉華在TSO國際會議上公開表示,“中國的核安全水平還是處于中等偏上的”。
《核安全法》納入十二屆人大的二類立法項目
盡管我國核與安全監管取得重大成績,但李干杰在《現代化》一文中坦承,核安全監管領域依然存在四大挑戰。
首要挑戰是法律法規的系統性不足。一是現有核安全法規體系中缺少一部規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即《核安全法》。二是內容上有欠缺,在法律中缺乏公眾參與、信息公開、公眾權益的保障以及核損害賠償的有關規定。三是有關主管部門、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安全責任需要明確。四是一些法規、部門規章職責交叉,甚至抵觸,不利于核安全工作的有效開展。五是部分以IAEA為標準藍本的技術導則和可操作不強,在具體操作中存在解釋不清、理解不一致等情況。
李干杰介紹,針對這種情況,2010年的“核安全監管綜合評價IRRS”所做的評估報告中專門提出,“建議中國應加快制定相關法律,從而鞏固和完善中國核安全基礎” .
21世紀經濟報道獲悉,《核安全法》已被列入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的二類項目。“我們已經組織起草了《核安全法》的草稿,正在征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以進一步修改。”全國人大環資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
其次是,核安全監管組織機構的完整性不足。李干杰指出,我國核安全監管機構是環保部的“一塊牌子”,還不是相對完整的專門監管實體,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資源配置、人員選拔等很難體現核安全領域的特殊性,與當前核能先進國家采用的監管模式存在較大差距。
劉華在《文集》一書中發表署名文章《核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稱,這種機構設置一方面影響了對外開展工作的權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影響了內部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IAEA在2010年“核安全監管綜合評價”中建議,中國應將核安全監管機構建成一個具備相應能力的實體機構。
李干杰還指出,部分核設施的監管職能由行業發展部門實施,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沒有獨立性,可能導致安全決策的保守性不足,進而影響核安全。
第三,核安全監管技術能力的堅實性不足。李干杰指出,核安全審評缺乏獨立的分析評價、校核計算和試驗驗證手段;現場監督執法裝備不足;全國輻射環境監測能力尚不完善;核事故應急能力仍有欠缺;科研投入不足,科研隊伍仍不成熟,監管方法、手段以及審評方式的改進缺乏基礎科研支撐;核安全公眾宣傳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國際合作能力不足,利用國際經驗提升我國核安全監管工作的意識和能力仍顯欠缺。
此外,核安全監管領域的第四個挑戰是,核安全文化的普及性不足。“部分人員對核安全的重要性的認識仍然停留在口頭、書面,不能夠內化于心、外化于行,對核安全風險的嚴峻性和核安全事故后果的嚴重性缺乏清醒的認識。”《現代化》分析。
擬于近期發布核安全文化政策聲明
李干杰在TSO國際會議上說,“中國的傳統建筑往往采用四根大梁,八根支柱的架構形式,現代建筑學強調基礎和支撐的力學搭配,核安全監管系統就像一座大廈,也要強調堅實的基礎保障它屹立不倒,牢固的支撐保持它堅不可摧。我們的核安全監管大廈也有四塊基石、八項支撐,或者稱其也有四根大梁、八根支柱。”
對核安全監管的“四梁”,李干杰指出,一要夯實法規制度基石。抓緊制定《核安全法》,完善以《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統領的核領域法律頂層設計。
“制定《核安全法》,作為核安全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制定《原子能法》作為核工業發展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加上現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部法律分別從環境保護、核安全管理和產業發展的不同角度,形成合力,共同構成我國涉核法律頂端,形成有機整體。”《現代化》一文解釋。
其次,要夯實機構隊伍基石。推動建立隸屬于環境保護部的、機構完整的國家核安全局。三要夯實技術能力基石。建設核與輻射安全監管技術研發基地項目,形成獨立分析和試驗驗證、信息共享、交流培訓三大平臺。四要夯實精神文化基石。落實習近平主席提出的理性、協調、并進的中國核安全觀,普及核安全文化,強化大局意識、風險意識、進取意識、規矩意識。
李干杰透露,國家核安全局擬于近期發布核安全文化政策聲明,闡明對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立場,闡述良好核安全文化的8項特性。
在“四梁”之外,對核安全監管的“八柱”,李干杰解釋主要是指審評許可、監督執法、輻射監測、事故應急、經驗反饋、技術研發、公眾溝通和國際合作。
李干杰在《現代化》一文中對審評許可進一步解釋為,一方面要從核安全極端重要性以及核安全監管特殊規律處罰,按照基本核安全要求,堅持許可原則,不簡單適用“取消”或者“下放”;另一方面要創新許可改革方式,消除因部門職能交叉帶來的重復許可,進一步簡化許可程序。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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