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將出 清費立稅企業總體不增負


    時間:2014-10-08





      繼2011年10月石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之后,煤炭資源稅改革終于啟動。

      9月29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國務院常務會提出,決定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推進清費立稅、減輕企業負擔,這是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和既定任務。

      會議決定,在做好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從今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

      “財政部會同國稅總局近期會就煤炭資源稅的問題專門發文,并作解釋。由于煤炭資源稅為地方稅,所以國家將確定一個類似油氣資源稅按銷售額的5%-10%稅率從價計征的稅率區間,具體征收額度由省級政府確定。”一位接近財政部的專家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

      李克強表示,各省在推進這一改革過程中必須把握一個關鍵點:改革絕不能讓企業增負,而要為稅費比例逐步合理奠定基礎。

      建議煤炭資源稅從坑口價計征

      李克強指出,在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全面實施后,當前宏觀經濟運行平穩,煤炭價格低位運行,總體來看,是推出煤炭資源稅改革的較好時機。

      “在2011年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決定中提出,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分別以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比例稅率或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納稅人具體適用的定額稅率計算。”前述接近財政部的專家透露,雖然這是一個原則性規定,但也為今天的煤炭資源稅改革預留空間。

      根據《條例》,煤炭資源稅在從量計征的模式下,焦煤每噸8-20元 ,其他煤炭每噸0.3-5元。接下來煤炭資源稅征收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這將是一次較大的改革,這在一定程度上將提高煤炭生產企業的稅負水平。

      目前,國家尚未公布煤炭資源的稅率。不少產煤大省此前曾經上報過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一位西部地區的財政廳官員對21世紀經濟報道介紹,“此前我們上報的稅率方案為5%-10%,這樣可以確保在清費立稅之后煤炭企業的負擔不會加重。”

      據中國煤炭工業協會副會長姜智敏公開表示,此前上報的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中確定的稅率區間在2%-10%。

      “煤炭價格有很多種,包括坑口價、平倉價、銷售價等多種價格,所謂從價計征到底依什么價,目前也尚未明確。”廈門大學中國能源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強對21世紀經濟報道分析,“我建議依坑口價來征收,因為這一部分的價格相對單純。”

      所謂坑口價也叫出廠價,是指煤炭開采出來后堆在煤場,在沒拉走的第一手價格,也就是堆在煤廠里的價格,一般不包含除煤價外的費用。

      由此,通過計算,不難看出由從量計征到從價計征后煤炭生產企業稅負的變化:以內蒙古赤峰3500大卡的褐煤為例,其9月29日的坑口價為165元/噸,按照2%-10%的稅率從價計征稅負為3.3-16.5元,遠遠高于從量計征下的0.3-5元。

      “作為一個煤炭資源富集區,我們這里的煤種比較豐富,在從價計征的前提下,對不同煤種的資源稅是按照焦煤和其他煤炭來區分征收,還是要對其他煤炭進行更為細致的區分,這一點也有待在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中進一步明確。”前述西部省份財政廳官員分析。

      清完費再立稅

      在煤炭價格下行的大背景下,煤炭稅費的變化將顯得格外敏感。

      據中國政府網報道,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一位參會領導提出,稅費改革的過程中,如果不先“清費”,擔心加重煤炭企業負擔,李克強點頭予以肯定。

      李克強表示,清費立稅后煤炭企業的總體負擔不能增加,這是此次改革的前提,要明確寫入文件中。“現在企業面對的各項收費確實太多了,有些地方的收費項目就像”梁山好漢“一樣,108項都不止,更重要的是,一些地方的收費不僅項目多,而且很不規范,一些企業通過疏通”關系“就能少交錢,甚至不交錢,這不僅有尋租的空間,也干擾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早在去年11月28日,國務院在下發《關于促進煤炭行業平穩運行的意見》中明確提出,2013年年底前,財政部、發改委要對重點產煤省份煤炭行業收費情況進行集中清理整頓。

      為此,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要立即著手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停止征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產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對此,財政部負責人在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表示,改革中可以明確一個要求:費沒有清完的地區,堅決不允許新設征稅項目。

      “建議地方政府在出臺煤炭資源稅改革方案時,一并列出煤炭生產企業的稅費清單,確保煤炭資源稅改革不會增加煤炭生產企業的負擔。”林伯強建議。

      此外,現行資源稅征收依據,主要體現在1993 年年底國務院出臺、1994年年初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可是《條例》已經暫行了20年,業界多次呼吁制定由人大制定《資源稅法》,以體現稅收法定的原則。

      “資源稅的稅制還沒有完全穩定下來,在初步穩定之后,會考慮研究制定《資源稅法》。”前述接近財政部的專家分析。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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