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1號公布的《牙膏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2023年12月1日實施,對此,記者日前從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了解到,不少企業正在有序推進《辦法》實施前的備案準備工作,而行業中的變化也必然在消費品市場上有所體現,對于消費者來說,他們更關心《辦法》的實施將對牙膏的選購有何影響。
中國口腔清潔護理用品工業協會向記者介紹,根據《辦法》的新內容、新變化,企業采取了多項舉措,如上海美加凈日化有限公司對現有上市銷售的牙膏產品形成目錄,針對相關產品準備備案資料;做好牙膏用原料的報送碼、產品安全性評估資料的收集工作;對牙膏配方、產品執行標準、安全評價報告、功效驗證報告等備案資料進行整理;準備牙膏產品包裝升級改版;完善質保體系備案項目等工作。
同時,牙膏生產企業也在密切關注《牙膏監督管理辦法》相關的二級法規的發布,以便充分做好牙膏產品備案前的準備工作,確保各項備案資料符合新法規的要求。
實際上,由于《辦法》涉及企業備案、牙膏的定義、功效宣傳、標注內容等規定,因此,除了生產企業需要進行相關的工作外,其影響也必然輻射到市場終端,體現在產品的變化上。如《牙膏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牙膏的功效宣稱應當有充分的科學依據,牙膏備案人應當在備案信息服務平臺公布功效宣稱所依據的文獻資料、研究數據或者產品功效評價資料的摘要,接受社會監督。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在市場上買牙膏就可以查得到牙膏到底有沒有所宣稱的效果,不會再“霧里看花”。
另外,消費者今后在挑選牙膏時還可根據標簽進行參考。根據《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牙膏標簽應當標注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國產牙膏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全成分,凈含量,使用期限等。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辦法》第三條規定,牙膏是指以摩擦的方式,施用于人體牙齒表面,以清潔為主要目的的膏狀產品。該定義重申了牙膏的作用方式是輔助摩擦,作用部位為牙齒表面,使用目的主要是清潔,與人們日常對牙膏產品的認識基本保持一致。“從該定義可以看出,《辦法》中對于牙膏產品的物質性狀進行了限定,須是‘膏狀’,牙粉、潔牙凝膠、漱口水以及其他口腔護理產品等不屬于牙膏。”北京市化妝品審評檢查中心在其編寫的“一問一答(牙膏專刊)”中特別指出。(記者 史曉菲)
轉自:消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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